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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热点问题问答「公积金常见问题答疑」

2022-10-21 14:59:01来源:民生信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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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缴存标准是什么?怎样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哪些服务事项可以“跨省通办”?近日,河南省人民政府网对于网民关心的住房公积金办理的热点问题,

给出官方权威解答。

一、什么是住房公积金?

答:《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二、单位、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有什么具体规定?

答: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二十日内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三十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三、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如何确定?

答: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四、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是多少?

答: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具体缴存比例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订,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根据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规定,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不应低于5%,原则上不高于12%。

五、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如何确定?

答:根据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原则上不应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倍或3倍。具体标准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职工月平均工资应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

六、灵活就业人员能缴存住房公积金吗?

答: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受益范围的若干意见》(豫政办〔2016〕223号),已满18周岁,且未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在城镇稳定就业且有合法经济收入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和进城务工人员均可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并享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缴存职工的各项权利。

七、住房公积金如何提取和使用?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八、城市既有住房加装电梯是否可以使用住房公积金?

答:根据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财政厅、省公安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城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指导意见》(豫建〔2018〕126号)规定,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资金来源以业主自筹为主的,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式筹措:

(一)加装电梯建设安装费用及使用、运行、维护费用由相关业主共同承担,可根据所在楼层等因素按照一定比例分担。

(二)可以申请使用房屋所有权人及其配偶或子女名下的住房公积金(仅限提取需个人分摊部分的金额)。

(三)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可以申请使用业主分账户中的维修资金,使用后的分户账面余额不应低于应当归集额度的30%。

(四)支持各类金融租赁、融资租赁企业等社会资本参与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鼓励通过企业投资、受益业主付费等方式,引入社会资本参与加装电梯工作。

(五)有条件的市、县(区)可以将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纳入旧城改造项目并给予政策和财政支持。

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什么样的情况下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答: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建金〔2010〕179号)规定,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只能用于缴存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普通自住房,以支持基本住房需求。严禁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进行投机性购房。

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条件有哪些?

答: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建金〔2014〕148号)规定,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对曾经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现缴存地缴存不满6个月的,缴存时间可根据原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合并计算。住房公积金贷款对象为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或第二套改善型普通自住住房的缴存职工。

十一、住房公积金业务“跨省通办”包括哪些事项?有什么要求?

答: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住房公积金服务“跨省通办”工作的通知》(建办金〔2020〕53号)要求,2020年底前,实现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贷款等信息查询、出具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正常退休提取住房公积金等3项服务事项“跨省通办”;2021年底前,实现住房公积金单位登记开户、住房公积金单位及个人缴存信息变更、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开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全部还清证明、提前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等5项服务事项“跨省通办”;推动更多住房公积金服务事项逐步实现“跨省通办”。

十二、如何实现“全程网办”?

答:按照“应上尽上”的原则,上线运行并提供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贷款等信息查询、正常退休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单位登记开户、住房公积金单位及个人缴存信息变更、提前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等事项全程网办服务。缴存单位及职工可不受地域的限制,直接登录业务属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上办事大厅、网络小程序、手机APP等,进行身份认证并提交申请材料。业务属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依照业务办理规则,通过综合服务平台的管理系统进行校验、审批和反馈。

十三、如何实现“代收代办”?

答: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照“异地受理、无差别办理”的服务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提供服务大厅“跨省通办”窗口服务,采取“收办分离”模式办理尚未实现全程网办的“跨省通办”业务。办理出具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开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全部还清证明等业务时,受理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对缴存职工申请材料进行身份核验、形式审查,业务需求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监管服务平台传递至业务属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属地中心完成办理并及时将证明材料送达受理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理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向缴存职工反馈。

十四、如何实现“两地联办”?

答:对于“跨省通办”事项中符合条件的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等需两地联办业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之间要加强协同合作。购房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收到缴存职工业务申请、核实购房信息后,主动向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起业务联办请求,明确办理需求、提供相关材料。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照当地提取政策进行办理,将提取资金转入缴存职工银行账户,同时将办理结果及时反馈购房地中心。申请材料和办结回执的电子扫描件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监管服务平台传递,同时纸质材料通过邮寄方式送达。如情况特殊无法按时完成的,须由两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协商明确时限。

十五、住房公积金热线是多少?

答:住房公积金热线号码为12329。12329住房公积金热线为本地固定电话号码,长途拨打需在此号码前加拨长途区号。

十六、住房公积金热线主要服务内容有哪些?

答:12329住房公积金热线主要以人工语音方式提供业务咨询、投诉建议、回访调查等基础服务,并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以人工语音和自助语音方式,提供业务指南、业务查询、业务受理等扩展服务。

来源:河南省人民政府网、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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