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公积金缴纳多少「天津职工公积金缴纳标准」 广元退休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 在手机上即可办理了嘛「退休人员如何领取住房公积金」 安徽省直公积金实现8项业务 跨省通办了吗「安徽省直住房公积金」 广元住房公积金基数「广元市哪里可以取公积金」 安徽或将放宽公积金提取条件 物业费房租都可以用 内附提取细则 外地户籍提取上海公积金「上海公积金外地人怎么提取」 鹤壁公积金吧「鹤壁住房公积金新规定」 无锡个人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无锡住房公积金最多能贷多少钱」 平安滑州丨户籍窗口小空间 为民服务大格局 昆山领导调整「昆山撤市设区最新消息」 最新通知 事关你的住房公积金信息「11月公积金最新消息」 最近住房公积金办理「住房公积金受理以后多久能办理下来」 年末利润分配 这些实务问题需掌握的知识「年末结转利润分配」 盈余公积在汇算清缴前还是汇算清缴后提取的「个人独资企业要提盈余公积吗」 延安公积金政策不变 提取可拨打12329咨询电话吗「12329加区号打不通」 黄石营业执照网上办理「黄石社保在哪里办理」 大家都在问的问题 必须给您解释清楚英文「不懂就要问质疑提问」 紧急通知 韩城公积金中心机房搬迁 各项业务暂停 3月18日恢复正常 奋进新征程 建功新时代 学习贯彻省第十四次党代会精神 酒泉住房公积金出台阶段性支持政策 新消费日报丨企业可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 蛋壳公布三选一房东免租方案 通过开展纪律教育月活动「市公积金中心持续开展 纪律教育学习宣传月 活动」 韩城个人住房公积金门户网站「安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电话」 住房公积金圆你住房梦「住房圆梦」 实用 青岛102处银行网点可办公积金联名卡么「可以办公积金联名卡的银行」 公积金系统维护中暂停网上业务「公积金系统维护」 扬州市公积金发布新政「公积金贷款新政」 银川市住房公积金查询余额「公积金存款的结息日为」 住房公积金双贯标内容「通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电话」 青岛公积金最多贷款额度「青岛公积金个人贷款额度」 广州公积金自愿缴存与单位缴存「2020年广州公积金缴费标准」 公积金还贷结清流程「公积金贷款清贷有哪些步骤」 南京公积金 APP「南京公积金上限调整」 听民声 察民意 诚邀您参与 手机公积金 APP使用情况调查 湘潭公积金异地贷款职工网上查询系统开通了吗「湘潭档案查询」 台州公积金提前还贷「提取公积金还贷」 黄山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去年查处及阻止4起骗提资金行为 公积金贷款提前还款怎么还?「提取公积金提前还款流程」 北海首付多少「二套房首付新政策2021」 放宽公积金贷款政策「公积金迎来大变革」 昌吉市消防大队招聘「某大型国企公开招聘3个岗位」 浙江省公积金明细哪里查询「浙江公积金查询」 我市职工住房公积金结息1.45亿元「公积金账户缴存基数发生调整」 南通市公积金调整「南通公积金今年什么时候调整」 河北公积金最新政策「河北公积金」 南通住房公积金网上提取「南通住房公积金网上提取」 厦门公积金查询不了「厦门封存的公积金怎么提取」 湘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经开区管理部揭牌成立了吗「揭牌成立仪式的流程」 公务员月收入不足五千 公积金却超过六千怎么办「公务员公积金太高了」 黑河职工住房公积金查询「黑河住房公积金」 公积金跨省通办流程「海口跨省异地就医网上申请」
您的位置:首页 >新闻资讯 >

天津公积金缴纳多少「天津职工公积金缴纳标准」

2022-10-02 09:04:57来源:滨海视窗

公积金关乎每个职工的利益

工作后什么时候就能缴纳公积金?

公积金究竟该缴纳多少?

昨天(9月27日)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办法》)

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你关心的问题都有了规定!

小窗儿给你带来天津公积金新政干货!

新单位30日内办理缴存登记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单位及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单位名称、地址等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自发生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单位变更登记。单位由于合并、分立、撤销、破产、解散或者退出市场终止的,应当在单位终止前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单位注销登记。

单位新招用或者新调入职工的,应当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职工个人缴存登记。

职工姓名、身份证号码等登记事项变更的,单位应当自发生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职工个人变更登记。

新招用员工从第二月起缴存公积金

新招用的职工从入职的第二个月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

缴存比例原则不低于5%

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是缴存基数分别乘以职工本人和所在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之和。

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是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职工工资构成,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新招用职工和新调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是职工本人在新单位缴存首月的全月应发工资,在招用或者调入年度内遇全市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统一调整的,缴存基数不再重新核定。

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得低于上一年度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布的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不得高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

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具体缴存比例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另行制定。

生产经营困难单位可以申请将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降低至5%以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

每年7月1日调整公积金缴存基数

本市住房公积金的结算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以及缴存基数的调整年度为当年的七月一日至下一年的六月三十日。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设立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明细账,供职工查询。

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管理,包括住房公积金的登记、缴存等。

第三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

第四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结算等归集金融业务。

第五条 单位及其职工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

本办法所称单位包括下列范围: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二)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以及其他企业、经济组织;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社会团体、律师事务所等;

(四)外国及港、澳、台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常驻本市代表机构。

本办法所称职工包括下列人员:

(一)纳入国家行政编制、事业编制并领取工资或者伤残津贴的人员;

(二)与单位依法存在劳动关系并领取工资或者伤残津贴的人员。

港澳台同胞、外国人,在与单位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可以按照本市有关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二章 登 记

第六条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单位及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单位名称、地址等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自发生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单位变更登记。

单位由于合并、分立、撤销、破产、解散或者退出市场终止的,应当在单位终止前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单位注销登记。

第七条 单位新招用或者新调入职工的,应当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职工个人缴存登记。

职工姓名、身份证号码等登记事项变更的,单位应当自发生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职工个人变更登记。

第三章 缴 存

第八条 新招用的职工从入职的第二个月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九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是缴存基数分别乘以职工本人和所在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之和。

第十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是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职工工资构成,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新招用职工和新调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是职工本人在新单位缴存首月的全月应发工资,在招用或者调入年度内遇全市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统一调整的,缴存基数不再重新核定。

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得低于上一年度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布的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不得高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

第十一条 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具体缴存比例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困难单位可以申请将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降低至5%以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

单位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应经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工会)讨论通过,并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后实施。降低缴存比例和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期限每次不超过一年。降低或者缓缴事由消失后,单位应当恢复到规定的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的住房公积金。

第十三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单位应当自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五日内,将代扣的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托银行开立的住房公积金专户内。

第十四条 单位应当补缴欠缴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计算补缴的住房公积金数额时,应当按照单位或者职工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单位和职工不提供证明材料的,可以按照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确定。

第十五条 职工因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等原因不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由单位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封存手续;职工因为到新单位就业等原因恢复缴存的,由新单位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启封和缴存手续。

职工到本市行政区域外就业或者本市行政区域外职工到本市行政区域内就业的,可以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手续。

第十六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设立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明细账,供职工查询。

第十七条 本市住房公积金的结算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以及缴存基数的调整年度为当年的七月一日至下一年的六月三十日。

第十八条 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

第十九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积极创造条件,通过电子信息化渠道办理账户设立、缴存、缴存基数调整、封存、启封等业务,为缴存单位和职工提供便捷、高效服务。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可以参照本办法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二十一条 除第十七条外,本办法所称年度均指自然年度。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天津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津公积金委〔2014〕5号)和《关于调整滨海新区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有关政策的通知》(津公积金委〔2017〕9号)于本办法施行之日废止。

编辑:滨海视窗 来源: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天津广播

郑重声明:本网站所有信息仅供参考,不做交易和服务的根据,如自行使用本网资料发生偏差,本站概不负责,亦不负任何法律责任。如有侵权行为,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