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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调降 借贷市场生变?

2020-08-22 11:04:11来源:北京商报

提前预告后,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调降一事尘埃落定:以一年期LPR的4倍为标准,取代原来“以24%和36%为基准的两线三区”的规定。消息一出,业内热议不断,大幅调降司法认定利率上限原因是何?小贷、助贷类机构是否适用?如何影响整个借贷市场?后续金融监管部门是否也将调整相应监管要求?

大幅调降司法认定利率上限

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明确对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进行调整。具体为:以央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为标准确定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取代原《规定》中“以24%和36%为基准的两线三区”的规定。

以2020年8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LPR报3.85%的4倍计算,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为15.4%,相较于过去的24%和36%,有较大幅度的下降。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亦对相关条款作出对应调整。一是本息保护政策,即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超过以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LPR四倍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此外,当事人主张的逾期利率、违约金、其他费用之和也不得高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人民法院明确,若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LPR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实施时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明确,相关规定自2020年8月20日起施行。

针对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调降,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贺小荣表示,近年来,有的民间借贷以金融创新为名规避金融监管、进行制度套利,有的甚至与网络借贷、资管计划、场外配资、资产证券化、股权众筹等金融现象交织在一起,增加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涉众性和复杂性。从长远来看,大幅度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有利于互联网金融与民间借贷的平稳健康发展。

不过,贺小荣也指出,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并非越低越好。利率保护上限过高达不到保护借款人的目的,且存在信用风险和道德风险,但利率保护上限过低也可能会出现两个结果:一是借款人在市场上得不到足够的信贷,信贷供给出现紧缺,加剧资金供需紧张关系。二是民间借贷从地上转向地下,地下钱庄、影子银行可能更为活跃。

小贷、助贷是否适用引争议

需注意的是,此次最高人民法院调整的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明确使用对象为:除以贷款业务为业的金融机构以外的其他民事主体之间订立的,以资金的出借及本金、利息返还为主要权利义务内容的民事法律行为。

那么,究竟如何判断放贷机构是否属于民间借贷行列?小贷、融资租赁等地方金融组织是否受其约束?助贷、联合贷款类业务是否受到影响?一系列问题引发业内热议。

一资深行业人士指出,判断是否属民间借贷有一个“金标准”,即看借贷关系里的资金来源,如果资金来源于持牌的金融机构,就不属于民间借贷,反之则属于。而从目前的信息来看,此次民间借贷保护上限下调,对于持牌金融机构放贷、助贷机构,短期不会有影响。

麻袋研究院高级研究员苏筱芮同样认为,助贷机构并不具备放贷资质,资金来源是具有放贷资质的金融机构,因此就借贷业务本身而言,助贷机构并不会受到直接影响。

事实上,关于小贷、融资租赁等公司是否属于金融机构一直有争议。早在2018年8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负责人曾说明,金融机构是指经国家金融监管机构批准设立的从事金融相关交易的机构,而其中便包括融资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小额贷款公司、保理公司等。这些机构,往往持有特定金融牌照,需要经过专门的审批或者备案登记,以便于确认。

“如果这次发布的新规定没有与之相左的意见,应当认为今天发布的规定,对小额贷款公司不适用。小额贷款公司是持牌专业放贷机构,其从事的业务是专业金融服务。”北京寻真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德怡如是告诉北京商报记者。

不过,在苏筱芮看来,尽管小贷是否属于金融机构业内存在争议,甚至不同监管部门对此态度不一,但从过往实务来看,小贷利率还是参照了民间借贷利率,会因此受到影响。

如何影响借贷市场?

不可否认的是,降低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不仅仅是对民间借贷,对整个金融市场均影响深远。

在零壹研究院院长于百程看来,司法认定的利率上限,决定了民间借贷市场的定价空间,将改变借贷市场的供给格局。利率上限的大幅下降,对于民间借贷市场的参与主体,包括机构和借款人,产品和科技创新,以及金融机构的借贷市场都将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市场将进入金融科技为王的新阶段。

最直接的结果是:民间借贷产品将进行大规模整改,短期大量产品将下架调整。于百程认为,民间借贷机构服务的主要是传统金融机构覆盖之外的人群,其产品利率大量处于15.4%之上,因此,后续这类机构将对高利率产品进行调整,重新梳理客群分层,重构风控体系,如果达不到标准产品将下架,由此短期借贷产品供给会出现大幅下降。

同时,不合规、经营能力差的机构将加速退出。“利率上限的大幅调整,使得互联网金融及民间借贷可见的利润空间大幅下降。原来进入民间借贷市场,通过规避金融监管、进行制度套利的机构将失去生存空间;经营能力差,依靠高利率维持高成本的民间借贷机构也将失去市场。可以预见,互联网金融及民间借贷机构将出现优胜劣汰,加速退出的趋势。”于百程称。

此外,金融机构及类金融机构借贷利率也将进行相应调整。中国民间借贷利率的问题,实际影响到的是整个新金融体系。于百程告诉北京商报记者,在实际业务中,以小额贷款公司、消费金融公司等代表的新金融机构,服务的重点也是小微和普惠人群,之前其业务依据的利率红线标准也是24%和36%。因此,利率红线的调整,影响面不止于狭义的民间借贷。降低借贷利率是各类机构共同的方向,基于金融的公平性,金融监管部门也将调整相应的监管要求,进一步降低金融机构的利率。

王德怡同样称,尽管此次规定不适用于金融机构,但对银行、消金等持牌金融机构也会造成较大影响。由于民间借贷的总体利率下降,金融机构继续维持高额利率的做法可能受到巨大挑战,既有市场方面的,也有法律层面的。这个新规出台,说明借贷行业(无论是金融机构还是民间机构),急需创新经营模式,降低交易成本,做好风险把控,才有可能生存和发展。

未来市场利率还将动态下降

“这次利率上限的大幅下调,可能导致短期内的行业困难加剧。首当其冲的是逃废债问题,在恶意逃废债已经产业化、集团化的当下,下调利率上限会被不法分子利用,使得短期内各金融机构坏账率激增。其次市场真实利率的决定者不在于放贷机构,而在于借贷方。”金融行业从业人士李敏(化名)向北京商报记者直言道,下调利率上限会使得消费金融行业规模大幅萎缩,机构重新聚焦头部用户,长尾用户需求将无法得到满足,相当大的一部分借贷需求会重新转地下。

“此外,非银金融机构的实际经营方面,15.4%的利率上限低于相当大一批非银金融机构的资金成本+运营成本,客群相对不甚拔尖的企业面临相当大的经营压力。”李敏称。

长期以来,民间借贷的主要定位是面向小微经济,在支持小微实体的过程中发挥着“毛细血管”的重要作用,但近年来,民间借贷业务的规模化、涉众化趋势逐步显现出来,产生了一些社会问题,司法部门也主要是基于此做出的调整。苏筱芮告诉北京商报记者,利率上限的大幅下调后续,关键要看金融机构是否“给力”。如果金融机构对小微服务充分、覆盖全面,则是最为理想的局面;但如果金融机构仍秉持着低风险偏好,害怕坏账不愿意服务下沉群体,再叠加此次利率下调的影响,那么小微实体的金融服务就极有可能处于“真空地带”,要么小微继续寻求民间借贷,甚至寻求转入地下的高利民间借贷;要么小微实体会因资金链断裂而加速走向消亡。

北京商报记者注意到,针对贷款利率,8月17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强调,下一步,要保持流动性合理充裕但不搞大水漫灌,而是有效发挥结构性直达货币政策工具精准滴灌作用,确保新增融资重点流向实体经济特别是小微企业,深化市场报价利率改革,引导贷款利率继续下行。

于百程认为,未来的市场利率还将继续动态下降。一方面科技创新推动市场利率下降,另一方面,新的利率上限跟随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而动,从市场趋势看,LPR未来继续下降的可能性较大,这也意味着未来的民间借贷利率同向变化,还有动态下降的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