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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离婚时 住房公积金分不分封「以案示警」

2022-10-24 13:00:00来源:三门峡政法

住房公积金是用人单位及在职职工按规定存储起来并用于住房消费支出的个人住房储金,职工若有买房、建房、装修等需要时,可以提取。但如果夫妻离婚,一方可以分割对方账户上的住房公积金吗?

典型案例

2011年6月,张某与卫女士经人介绍相识恋爱,不到半年便领证结婚。婚后因生活琐事,夫妻二人逐渐开始争吵,有时甚至动手。后来,在一次争吵中,张某对妻子大打出手,卫女士报警,派出所对张某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随后,卫女士向法院起诉离婚,并请求分割共同财产。法庭上,二人均表示要离婚,并对子女抚养、房产及存款的分割都没有争议,但卫女士提出要分割张某名下8万余元住房公积金,张某对此表示异议。

法院判决

张某名下的82169.52元公积金均为婚后所得,卫女士有权分割一半,即41084.76元。

释法说理

河南国景律师事务所律师胡少飞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五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上述案例中的问题是离婚案中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根据法律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住房公积金收入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在离婚案件中具体处理住房公积金时,首先应严格区分名下公积金款项取得于婚前还是婚后,离婚时能分割的只是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住房公积金。因当事人离婚并非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法定事由,故应在计算出总额后,经过折抵,一方直接给对方予以货币补偿。本案中,因张某名下的8万余元公积金均为婚后所得,故卫女士依法有权分割一半。

(来源:三门峡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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