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规:车企不能以OTA替“召回” 升级查缺需报备 亚市变迁一:物是人非,有形市场走到“十字路口”? 终于要来了!红旗电动版“库里南”年底上市 奇瑞潘燕龙:“培育”万辆级市场 多家“人民医院”是私立医院?不是谁都能借人民的名义 国务院安委办开展油气储存等安全风险隐患专项排查治理督导 构建新发展格局 推动高质量发展 专访联合国艾滋病规划署驻华代办:不羞于谈论才能消除歧视 三部门:组建协助巡护队伍 确保长江禁捕落实落地 马首铜像回归圆明园 今起在正觉寺展示 美育进中考 培训机构已“乘势而上”,家长怎么办? 《天津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今日起施行 天津、福建、广东、云南等地创新形式让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飞入寻常百姓家” 中央依法治国办第一督察组赴沪实地督察 终于!“马首”回家了 因路施策 河北邢台对道路交通实施精细化管理 教育部:预计年内所有省份均会出台中小学教师减负清单 如何终结艾滋病?11位联合国驻华代表的答案是…… 未来五年将投资近千亿元 加快推进水库除险加固 券商调研偏爱“中小创” 2家公司两个月内被“关照”80多次 五矿经易期货云南西盟橡胶“保险+期货”项目实现全覆盖 新三板转板上市 按下股市互联互通“快进键” 11月份PMI三大指数均位于年内高点 央行拟修订银行间债券交易流通有关公告 不再要求发行人或主承销商提供初始持有人名单及持有量 行业主题ETF发展迅猛 “巨无霸”不断涌现 规避价格波动风险 10多家银行暂停贵金属交易开户 金价冷无碍买金热:同款商品两周内差价逾1500元 险资持续加大权益投资力度 股票与基金持有余额已超2.7万亿元 行政监管在强化 又有券商因研报不合规领罚 发展奇迹背后有一种力量叫券商 北京市统计局:前10个月中关村示范区规模以上高新技术企业实现总收入53065.4亿元 北京市统计局:前10个月北京市规模以上工业利润同比增长7.4% 填补老年人健康保障缺口 信美相互推出一次性给付医疗险 4445只三年期私募排名出炉 4只收益率超10倍 央行月末“显身手”:超预期投放2000亿MLF 金融科技“双刃剑”:金融服务创新有机遇 金融安全面临新挑战 车险综改后险企定价能力更显重要 央行月末开展2000亿元MLF操作 叠加逆回购净投放呵护流动性 公募基金刷新三项纪录 规模迈入18万亿时代 中国银行研究院:预计我国今年全年GDP增长2.1%左右 11月多家银行累计领罚逾两千万 房地产金融仍是监管重点 易纲:货币政策以币值稳定为首要目标 索菲亚第12代新品发布 南京江北新区再推3幅宅地 外包装检出阳性,海关总署对阿根廷一牛肉企业采取预防性措施 平均一户产生2吨垃圾!记者调查“装修浪费”乱象 西北华北等地降雪增多,南方气温低迷湿冷感明显 华春莹反问BBC记者:你难道没有这种感受吗? 大洋网评:以弘扬红色文化推进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建设 “市县党政主要负责人定期听取法治工作汇报吗?”
您的位置:首页 >汽车 >

新规:车企不能以OTA替“召回” 升级查缺需报备

2020-12-01 13:04:36来源:IT之家

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汽车远程升级(OTA)技术召回监管的通知》。通知提出,国家市场质量监督管理总局要求车企使用 OTA 开展技术服务活动的,以及使用 OTA 消除车辆缺陷、实施召回的,需要备案。

OTA 最早是被应用于智能手机的软件更新,随着网联汽车时代的到来,OTA 也被应用到汽车上且正在变得常态化。早期的汽车 OTA 也只是用于汽车软件的升级,而随着智能网联汽车的规模日趋庞大,不少车企也采取了硬件 OTA 升级。

IT之家了解到,对于 OTA,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缺陷产品管理中心汽车部主任肖凌云曾指出,“虽然我们鼓励企业用 OTA 的方式实施召回,但不能用 OTA 的方式逃避召回,或者替代召回。OTA 只是召回的一种技术服务方式,不等同于召回,更不能代替召回。且不管企业是以 OTA 作为召回措施还是技术服务活动,都要履行备案的义务。”

《关于进一步加强汽车远程升级(OTA)技术召回监管的通知》原文如下:

随着汽车智能化、网联化技术发展,汽车远程升级(Over-The-Air,以下简称 OTA)技术得到了广泛应用。

为加强监管,规范 OTA 技术在召回工作中的应用,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根据《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及《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生产者(含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生产汽车产品并以其名义颁发产品合格证的企业,以及从中国境外进口汽车产品到境内销售的企业)采用 OTA 方式对已售车辆开展技术服务活动的,应按照《条例》及《实施办法》要求,向市场监管总局质量发展局备案。

从 2020 年 1 月 1 日至本通知印发前已实施的 OTA 技术服务活动,生产者应于 2020 年 12 月 31 日前补充备案。

二、生产者采用 OTA 方式消除汽车产品缺陷、实施召回的,应按照《条例》及《实施办法》要求,制定召回计划,向市场监管总局质量发展局备案,依法履行召回主体责任。

如 OTA 方式未能有效消除缺陷或造成新的缺陷,生产者应当再次采取召回措施。

三、生产者获知其生产、销售或进口的车辆或 OTA 实施过程中的车辆,在中国市场上发生被入侵、远程控制等安全事故时,应按照《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立即组织调查分析,并向市场监管总局质量发展局报告调查分析结果。

四、消费者、零部件生产者、软件与系统或数据服务商等获知生产者采用 OTA 方式隐瞒车辆缺陷、规避召回责任的,可以直接向市场监管总局质量发展局报告。

五、市场监管总局质量发展局将组织相关单位加强汽车 OTA 安全监管技术研究,探索建立 OTA 监管数据平台,组织开展 OTA 安全技术评估,并加强相关的召回监督工作。

如发现生产者存在未按规定备案有关信息或召回计划、不配合缺陷调查、隐瞒缺陷或未按照已备案的召回计划实施召回等违法行为的,将严格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