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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环境污染有奖举报暂行办法开始实施举报环境污染行为最高可获奖励5000元

2020-01-22 16:02:28来源:  字体:大

为鼓励公众积极参与打击环境违法行为,持续改善我市环境质量,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前印发《濮阳市环境污染有奖举报暂行办法》。根据该办法,广大群众发现环境污染违法行为,可以拨打电话12369进行举报。环境污染违法行为经有关部门查证核实的,最高可获奖励5000元。

《办法》规定,举报下列行为经查实,给予举报人500元奖励: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污染,被举报车辆经监测,超出国家排放标准、下达限期改正书的;违法使用散煤的;施工工地污染(含拆迁工地),未按要求落实“六个百分之百”;垃圾、秸秆、树叶焚烧及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经检测不达标的)及露天烧烤等其他产生烟尘严重污染环境的;燃放烟花爆竹的;加油站、储油站、油罐车等未安装或未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露天喷漆污染环境的;工业企业的煤场、料场、堆场未采取密闭、苫盖、喷淋等有效防尘措施的;加油站、汽修店、餐饮店、建筑涂料粉刷、家具制造、汽车制造、包装印刷、溶剂涂料生产、石墨碳素等行业,未按规定安装挥发性有机物治理设施、不能正常使用、不能达标排放、未经验收等违法行为;“黑车”(未在市城管局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的车辆)非法清运建筑垃圾;黑臭水体污染。市城区范围内的黑臭水体污染(河流、坑塘、沟渠以及较大面积的地面污水积存等水体,通过城市黑臭水体定义判定、调查问卷判定、分级标准与测定方法判定等手段认定);市城区范围内尚未发现的、违法排放污水的排污口。

举报下列行为经查实,给予举报人1000元奖励:涉重金属生产、加工、使用的企业,违法排放废水、废气、废渣的;违法排放、倾倒、处置含有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污染物的;排污单位向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违法排放污染物的;国家明令禁止的“十五小”、“新五小”、“散乱污”,未依法取缔到位的,有生产行为的;排污企业不正常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或擅自拆除、闲置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工业企业超标排放污染物,未经批准或擅自恢复生产的;违法流动销售桶装汽油的车辆;违法加工及销售散煤的。

举报下列行为经查实,给予举报人5000元奖励:排污单位拒不执行空气重污染应急管控规定的;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逃避监管的;黑加油站点(没有取得合法手续)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等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办法》规定,举报重大环境违规违法线索的,经查实,根据查处案件罚款的额度按照10%的比例进行奖励。

《办法》规定,举报人应向受理部门提供下列材料:环境违法行为的主体、发生时间、具体位置和内容;举报环境违法行为的相关材料,如照片和录像等;举报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号码及联系方式。《办法》同时要求,举报人反映的情况真实客观,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并有协助查明环境违法行为的义务;故意捏造、诬陷或制造事端、恶意举报、严重扰乱公共秩序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办法》提出了举报奖励遵循的原则:对举报同一违法行为,不得重复奖励,只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举报时间顺序以受理举报登记的时间为准;联名举报的,奖金由举报人自行分配;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被查处且已结案,排污单位再次涉嫌违法排污的,可以继续举报,经查证确属违法行为的,可再次获得奖励;任何单位或个人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的,取消其奖励资格,已经奖励的,收回奖金并按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