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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肺炎疫情下,包容审慎监管让市场更具活力

2020-02-11 13:12:48来源:第一财经

新冠肺炎疫情席卷全国,当前仍在胶着状态。在停工停产的状态下,对企业发展的影响显而易见。据媒体报道,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近日中止了对腾讯音乐娱乐集团有关音乐版权独家交易的反垄断调查。可以说,这应当充分体现了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审时度势、包容审慎的反垄断执法专业精神。

就经济现象而言,音乐版权独家交易的形成确实有着深刻的市场缘由。众所周知,在由唱片时代向数字时代迈进的早期,我国数字音乐经历了十多年的免费获取、下载、传播的野蛮生长阶段。这直接导致市场长时间处于盗版冲击的不良状态,包括作词作曲演唱在内的音乐人生存环境集体日趋恶化。

为了推动音乐市场重回发展正轨,国务院相关职能部门在2013年之后多次采取措施进行专项整治。2015年可谓是我国在线音乐市场的版权规范元年,原国家版权局下发“最严版权令”,要求所有网站下线未授权作品。这些迫使各大音乐平台纷纷开始寻求线上内容的正版化,而它们在此采取的方式无独有偶的是,基本倾向于寻求版权的独家许可。

究其原因,这首先是基于后期运营过程中进行日常维权的基础性需求。虽然音乐的数字化使得作品的获取更为便捷,但是这也为盗版侵权提供了便利条件。如果各大音乐平台在获得版权许可后不能对相关侵权行为进行及时有效打击,那么这必将会在较大程度上影响到它们的经济利益,进而威胁到正版化经营的可持续性。而当过多的平台同时获取同样内容的音乐版权时,它们彼此之间就很容易会在维权服务上产生“搭便车”的动机,其效果在客观上便直接影响到各个相关音乐平台的维权工作。而在采取独家版权许可模式下,就不会出现该问题。事实上,版权方自身也越来越倾向于借助独家版权许可模式来调动相关平台资源打击各类侵权行为。而且,独家版权许可模式也可以更有效地解决版权方与平台之间在维权服务上潜在的“搭便车”问题,更有助于后者在获得前者的授权后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有效维权。

除此以外,普遍作用的优胜劣汰法则要求所有音乐平台必须不断吸引用户,而要做到这点就必须保持内容的丰富性及其独特性程度。独家版权许可模式则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平台内容的差异化、个性化竞争,避免音乐产业重回从前“吃大锅饭”的时代,这本身即是对优质音乐版权内容的回馈;与此同时,更带动了平台之间除版权以外其他全方位维度的竞争。长远来看,有利于音乐行业的可持续性发展。

就市场影响而言,音乐版权独家交易目前尚无明显的反竞争效果。具体来讲:从行业横向来看,这目前还无法使得任何音乐平台能够足以将竞争对手排挤出市场。最为关键的一点是,所涉的独家版权许可都是非永久性甚至都是非长期性的,合同期限基本都不超过三年。这就意味着所有平台经营者都有机会在较短的时间内再次参与各大唱片公司的版权许可交易,这就使得相关市场无论是在形式上还是在实质上起码都能够保持着一定强度的竞争。从行业纵向来看,这目前还无法使得任何音乐平台经营者能够足以对包括环球音乐集团、索尼音乐娱乐和华纳音乐集团在内的各大唱片公司形成很强的控制力。各个音乐平台基本都只是分销渠道而已,即便音乐在线市场在短期内就只剩余一家音乐平台,音乐数字化的传播便捷性以及音乐非日常必用品的特质也使得其在现代互联网的环境下根本无法对上游的版权方形成锁喉格局。

就法律适用而言,音乐版权独家交易涉及的制度条款格外复杂。除了传统的知识产权保护与反垄断规制问题以外,最为突出的是这还具体关系到非价格的纵向垄断协议问题。而当经营者实施的是维持转售价格以外的行为时,单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我们通常是难以对之作出精确的定性;但若要精确适用纵向垄断协议的兜底条款,则就必须另外结合垄断协议的定义条款,而这又必将会产生诸多的逻辑分裂问题;即便采取实用主义的态度忽视潜在的逻辑分裂问题,结合垄断协议的定义条款来适用纵向垄断协议的兜底条款也还面临着更为棘手的法律问题;而且就国内外的实践情况来看,目前在此可以借鉴的成熟经验可以说是非常有限的,我们很难进行精确的范围缩减与目标定位。

除此以外,近期突如其来的疫情使得线下音乐活动严重受阻,而这必将使得音乐产业进一步向线上转型,并催生数字音乐平台之间更为激烈的竞争。因此,今后我国音乐市场将更加依赖于数字音乐线上模式的创新和发展。在这种背景下,将音乐版权独家交易问题先交由市场来进行处理应当是更为合适的,这也比较符合“使巿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经济体制改革取向。

(作者系上海政法学院竞争法研究中心主任、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