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财经 >

连平:金融科技驱动金融新业态,与传统金融合作空间广阔

2020-03-05 18:12:50来源:第一财经

从互联网时代开始,到近年来大数据、区块链、云计算和人工智能等新兴技术在金融领域的广泛应用,金融与科技的结合正在逐步改变着传统金融业态。金融科技将现代信息技术应用于金融行业,从而推动传统金融行业不断地提升和转型,包括创新业务提高效率、增强风控功能等,金融科技正在驱动着新的金融业态发展。未来深化金融科技与传统金融之间的合作,增强金融科技监管能力,至关重要。

深化合作是金融科技与传统金融的主流发展方向

金融科技可能颠覆传统金融业务,但不可能取代传统金融机构,扩大和加深合作才是两者关系的主流。近年来,中国在金融科技方面的发展可谓领跑世界,尤其是在移动支付方面,不仅在全国迅速普及,而且已经拓展到全球多个国家和地区。不仅如此,互联网企业开始纷纷开设或者投资各类金融公司,获取相关金融牌照,并逐步扩张业务版图,业务范围涵盖银行、保险、证券等。此外,实体企业也利用其在所在行业的资源优势及核心企业地位,为其产业链上下游的中小企业提供产业链金融服务。以C端流量和B端中小企业客户群为基础,从在线支付切入,在网络融资、资产管理等金融领域逐步渗透,迅速积累了大量长尾客群,对传统金融机构带来了不小的冲击。

但在可预见的将来,现代金融科技企业不可能取代传统金融机构。目前,中国金融业机构总资产超300万亿元人民币,总负债超280万亿元人民币,如此庞大的资产与负债若由未具备完善的风险防控能力的新型金融科技企业体系来承接,隐藏的金融风险是无法想象的。事实已经证明,在监管不足情况下,P2P网贷、股权众筹和区域性金融资产交易中心等金融科技的野蛮发展,吸引了大量民间资金,也造成了不少金融乱象,线上非法集资屡禁不止、股权众筹跑路频发、区域性金融资产交易中心乱批乱设等现象,不仅导致了一系列金融风险,也扰乱了金融科技行业秩序。

不可否认,金融科技的应用正有力地推动金融业务的创新与重塑。大数据、人工智能和生物识别等技术在金融领域的支付鉴权、客户营销、风险防控等方面深化应用,区块链技术在跨境融资、供应链金融、国内信用证等方面探索取得了突破,不仅有效降低了金融机构服务长尾客户的成本,也大幅提升了客户的体验,弥补了传统金融对小微企业的支持不足。

货币观念化发展表明,信息化和数字化是金融的重要本质属性。当前的科技发展非常突出信息科技发展,而金融具有的天然的信息属性正是信息化科技可以大显身手的重要行业。这就是为什么不少科技公司开始以科技为主,最终却成为涉足金融业务的金融科技公司重要原因。从金融业态来看,科技只是辅助的手段和工具,金融科技与传统金融的结合创造了新的业务形态。而这种创新业务就不再是金融科技了,而是实实在在的金融业态。未来,金融科技将会不断地发展进步,与传统金融的合作将不断扩大和深化。

金融科技与传统金融合作空间广阔

金融与科技的融合带动了金融机构与科技企业的融合,金融科技可以为传统金融机构的业务、产品、服务、流程、体制机制和信用管理等提供强大的技术支撑。目前,很多金融科技公司已与银行签署了战略合作协议。

商业银行与科技企业合作情况。资料来源:网络收集

金融科技公司与商业银行的合作方式主要有三种:

一是场景嫁接。商业银行通过“引进来”,将外部衣食住行等一系列非金融场景服务接入自身系统,自建综合化闭环生态圈。同时主动“走出去”,对接APP之外的生态,将金融服务嵌入外部场景,以高频生活场景来带动低频金融场景。

二是技术合作。技术企业提供大数据处理、人工智能、云服务等技术支撑,对商业银行的各类金融业务进行升级改造,甚至也为底层基础设施建设的改造与重建提供技术支撑,从而大幅提升传统金融业务的效率和客户体验,降低人工操作风险,提升数字化风险防控能力。

三是数据共享。科技企业的客户的消费、行为方面的海量数据,与银行自有的客户金融交易、资产等数据形成互补,当银行数据和金融科技公司数据有效结合后,有利于完善360度的客户画像,直观地反映出客户的行为特点,为精准营销和风险控制提供数据支持。

目前,工商银行、建设银行、招商银行、平安银行、民生银行、兴业银行、光大银行等多家商业银行先后成立了金融科技子公司,有的还成立了金融科技的实验室等。如工商银行在2019年不仅成立了“工银科技”公司,还成立了金融科技研究院,下辖区块链、5G等多个实验室。对于金融科技发展,商业银行一定会是非常热烈地加以拥抱,而且会是“不择手段”,并加大资源投入,以让自己的业务能力更上一层楼。

2018年报公开数据显示,招商银行2018年信息科技方面投入达65.02亿元,同比增长35.17%,占全年营业收入2.78%;平安银行2018年信息技术资本性支出25.75亿元,同比增长82%。艾瑞发布的《2019年中国金融科技行业研究报告》显示,2018年中国各类金融机构技术资金投入已达2297.3亿元,其中投入到大数据、人工智能、云计算等为代表的前沿科技资金为675.2亿元,占总体投入比重为29.4%。预计到2022年,这一投入有望达到4034.7亿元,接近翻一番的水平。未来,传统金融机构将依托其拥有的庞大资源,通过各种方式运用金融科技,创新和改造传统金融业务、实现转型和升级,发展形成新的金融业态。

商业银行金融科技子公司和研究院成立情况。数据来源:网络收集

金融科技风险应持续引起高度关注

新事物的发展往往具有两面性,金融科技也是如此。一方面,金融科技通过新技术应用创新金融业务模式,简化交易流程,降低金融服务成本,弥补传统金融业务空白,提升金融服务的便利性和普惠性,全面改善客户的体验。另一方面,金融科技的发展模糊了金融与科技的虚实边界,面临多重风险,呈现出各异的风险特征。在未来相当长的时期内,金融科技的风险应持续给予高度的关注。

一是安全风险,其中首先是数据安全风险。随着金融科技企业的电商购物平台、在线支付、线上理财、保险等金融业务的发展,金融科技企业不断对数据进行收集、统计和建模应用等,积累了大量数据,在数据存储和传输过程中,存在着个人隐私、风险数据泄露、丢失、被盗和篡改等的问题。其次是技术安全风险。有些金融科技企业盲目追求技术突破,未对一些新兴金融技术进行严格的试验和把关就加以利用,使一些技术的应用领域脱离用户的可控范围,存在安全隐患。

二是信用风险。在传统金融机构与金融科技合作时,一方面可能由于信息披露不当,新模式新业务存在的问题很难被发现和及时解决;而当问题突发时候,不仅有可能难以有效保障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还有可能影响整个行业的信用声誉。另一方面,由于信用体系不健全,再加上传统金融机构缺乏应对金融科技的经验,审核和监管制度不完善,极易出现信用问题。如传统金融机构自定项目规则,在网贷平台上提供资金托管服务;在问题突发时给投资人造成了较大的损失,而平台则倾向于追究金融机构的责任,其中的信用风险不可忽视。

三是法律风险。金融科技改变了传统金融行业的经营方式和交易方式,因此传统金融行业的法律法规难以适用,在一定的时期容易出现法律真空。而在现实中,传统金融机构在利用新兴科技过程中容易形成新的违规点,如通过第三方支付投资多种网上基金,形成资金池,急剧扩大了备付金数额;支付机构往往非法挪用备付金,加大了用户兑付难度。总体来说,在金融科技快速发展和立法跟不上的情况下,相关的法律缺失和法律冲突等问题将会显现。

四是系统性风险。由于互联网遍布全球,跨区域发展变得十分便利。在一个国家注册,在另外一个国家设后台;把公司和技术人员设置在境外,却在境内利用互联网发展业务活动,往往成为一种常态。在监管不完善、信息化传播迅速的当下,这种跨越区域的业务布局终将增强金融固有的外部性风险,且容易由局部风险聚合起来演化成系统性风险。

新金融业态监管应突出公平原则

金融科技在带来显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的同时,也伴随着安全、信用、法律以及系统性等多重风险的叠加效应和扩散效应,为金融监管提出了一系列新的挑战。金融科技的快速发展有助于推动金融机构突破行业边界,跨行业、跨领域的综合性大型集团逐渐形成,具有客户数量多而广、客户忠诚度强且黏性高、业务范围涉及生活生产各方面等特征,如何对其进行综合性、穿透式监管,防止出现“多而不能到”等问题,成为摆在监管者面前的重要课题。金融科技在金融行业的应用并没有改变金融风险的隐蔽性、突发性、传染性等风险特征,而且容易通过互联网加速局部风险的蔓延扩大。由于新技术的应用,容易滋生技术风险、安全风险、和信用风险等,增加管控金融风险的难度。金融科技搭建的互联网金融交易平台两端聚集了庞大的单体分散的人群和小微企业客户,此类客户的风险防范意识普遍不强,且风险承受能力相对较弱,是“蝴蝶效应”和“羊群效应”的温床;一旦交易平台资金链断裂,极易导致风险蔓延,在短时间内形成很强的风险叠加扩散效应。

从效率的角度来讲,金融科技创新能带来整个经济体效率提高、结构优化和效果改善;但同时也要注意到,对于这种创新,其实市场主体有着非常高的积极性,比如金融科技类企业、互联网公司等。如果监管不足,创新过程很可能带来对消费者和投资人的损伤,形成金融风险。作为监管应该关注公平和效率之间的平衡,但更重要的是要关注公平。唯有如此,才能保护好投资者和消费者的利益,有效地控制金融风险。简而言之,对于金融体系的监管方面而言,应该允许金融科技创新与发展,但与此同时务必要进行严格而有效的监管,着力控制它的风险和负效应。

未来金融科技推动的新金融业态监管应注重提升审慎性和穿透性。

一是注重穿透新金融业态的本质。根据业务功能属性将新金融业态纳入现行金融监管框架进行分层分类监管。只要做了金融监管明确的金融业务,比如吸收公共资金、涉及到资产端的运用和交易等,就属于金融体系当中的一个组成部分。对于这些公司而言,牌照、准入和一整套相关的监管规则都必不可少,不能有例外。

二是监管方应提高相关的准入门槛。重点关注金融科技带来的新金融业态是否存在吸收公众资金、公开发行债券、参与资产管理和交易等一系列相关金融活动,在这些特许经营领域应坚持严格的准入管理。

三是针对金融服务日益线上化和数字化的趋势,大幅提升信息披露、金融消费者保护等方面的监管力度。当前,我国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尚欠完善,接连发生的P2P平台“爆雷”事件,严重损害了金融消费者利益。因此,在金融科技监管中,应突出金融消费者保护的基本原则,明确信息披露责任,形成有效的投诉处理、损失救济机制,构建完善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

四是注重利用数字技术改进监管流程和能力,提倡用监管科技监管金融科技。在技术日新月异的今天,传统的监管模式已经无法有效监管当前金融科技的发展应用。应突破传统思维模式,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云计算等新兴技术革新监管手段,提升金融科技推动的新金融业态监管的效率和实时反应能力。

五是探索实施监管沙箱,创新加速器等监管新工具。在保护消费者权益、严防风险外溢的前提下,通过主动合理地放宽监管规定,减少金融科技创新的规则障碍,鼓励更多的创新方案积极主动地由想法变为现实。通过监管沙箱为真正有价值的金融科技推动的金融创新留有一定的试错空间和合适的观察席,着力解决金融创新、金融监管和金融风险之间的平衡问题,力争实现金融科技创新与有效管控风险的双赢局面。

本文受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编号:71701211)资助

(连平系中国首席经济学家论坛理事长 ,方燕儿系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副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