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官方出台专门管理办法 促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建设运行 江西全面放开城镇落户条件 取消城市落户限制 甘肃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 陕西小学一二年级不布置书面家庭作业 三至六年级作业不超过60分钟 中国官方出台6项便利老年人办理出入境证件新举措 近300件政协提案关于疫情防控 国家卫健委:抗疫中及时采纳 今年1月北京空气质量入列全国十佳 全国政协委员讲述“一份高质量的提案是怎样产生的?” 2020年全国政协提案工作开创两个“历史上首次” 中方谈伊核局势:将继续为推动全面协议重回正轨作出不懈努力 科研发现肠道样品新冠病毒多样性高于呼吸道 “家庭养老床位”成为中国养老服务未来发展方向之一 西宁市长:筑牢城市绿色本底 打造“最干净高原城市” 山西检方护航民企发展 以法治优化营商环境 中国援助埃及新冠疫苗运抵开罗 退圩还湖 还洪泽湖一汪清水 长江保护法实施在即!官方回应7大关注 国家乡村振兴局又一内设机构领导获披露 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加快推进乡村人才振兴的意见》 天问一号成功实施近火制动 进入火星停泊轨道 塔克拉玛干绿洲上的乡村振兴 中国正加快建立国家层面未成年人保护协调机制 中国科研机构研发出鹅膏环肽毒素剧毒蘑菇快速检测试剂盒 风雨兼程路——民盟浙江省委会的“国是与民生” 拿完户口就走人,“高端人才”不守信怎么办? 中国驻英使馆发言人回应《卫报》错误配发涉华图片 外交部:新疆事务纯属中国内政 加方没有任何资格和权利横加干涉 推动政务诚信建设 河南公务员录用、调任将查信用记录 聚焦提质增效 发力改革创新——国资委有关负责人“剧透”2021年国资央企重点工作 外交部:中方将继续同各方开展疫苗合作 鸟类从侏罗纪起源至今总共分几步?科学家给出最新答案 吃上旅游饭 增收路更宽(奋斗百年路 启航新征程·脱贫攻坚答卷) 外交部:中国对非合作秉持公开透明、平等互利促进了非洲经济社会发展和民生改善 全球首台12MW半直驱永磁同步风力发电机湖南株洲下线 汪文斌:所谓“中国制造‘债务陷阱’”是假,别有用心之人挑拨离间中非关系是真 深圳商务公寓、宿舍项目迎来重大利好:可以通燃气了! 对照过去认不出了你,圣地延安 2020年我国25.4万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首次纳入国家保障 国家邮政局发文禁止寄递 这两类网红烟花有多危险? 上海南京东路步行街有人当街撒钱 警方:当事人患精神疾病 正调查 超10万亿!2020年我国物流业总收入上新台阶 个别地方国企接连出现债券违约 国资委回应:多重因素叠加结果 风险总体可控 全面乡村振兴总动员!动画解读2021中央一号文件 欧盟决定制裁缅甸军方 中方称国际社会任何行动应有助于缅甸和平和解 城市建设发展和文物保护只能二选一?如何破解矛盾? 男子控告合作方诈骗自己也被抓 检察机关顺藤摸瓜追诉19人 第五届联合国环境大会召开 中方呼吁采取全球行动应对环境问题 加拿大联邦众议院通过涉疆动议 中方:已向加方提出严正交涉 长江保护法实施在即 中国立法机关要求及时制定出台配套规定 四川农大校长吴德:用高新技术助中国人端牢“饭碗”
您的位置:首页 >新闻资讯 >

中国官方出台专门管理办法 促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建设运行

2021-02-24 09:29:45来源: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北京2月23日电 (记者 孙自法)中国科技部官网23日发布该部和财政部联合制定的《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建设运行管理办法(暂行)》,旨在规范管理并进一步推动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建设和运行。

该管理办法称,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定位于实现从科学到技术的转化,促进重大基础研究成果产业化,其以关键技术研发为核心使命,产学研协同推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与产业化,为区域和产业发展提供源头技术供给,为科技型中小企业孵化、培育和发展提供创新服务,为支撑产业向中高端迈进、实现高质量发展发挥战略引领作用。

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分为综合类和领域类。综合类围绕落实国家重大区域发展战略和推动重点区域创新发展,开展跨区域、跨领域、跨学科协同创新与开放合作,成为国家技术创新体系的战略节点、高质量发展重大动力源,形成支撑创新型国家建设、提升国家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的重要增长极。

领域类围绕落实国家科技创新重大战略任务部署,开展关键技术攻关,为行业内企业特别是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服务,提升中国重点产业领域创新能力与核心竞争力。

最新发布的管理办法还明确,组建综合类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基本条件之一,是技术领域聚焦区域重大需求或参与国际竞争的领域,凝练若干战略性技术领域作为重点方向,明确技术创新的重点目标和主攻方向。

组建领域类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则包括:技术目标围绕产业链梳理“卡脖子”技术和“长板”技术,凝练提出明确的技术创新目标和攻关任务,突出需要解决的行业重大关键技术问题,细化建设任务的短期、中期和长期目标。

据了解,《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建设运行管理办法(暂行)》内容共六章三十四条,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完) 【编辑:陈海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