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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村民遭强拆被打断七根肋骨 法院判县政府强拆行为违法

2020-12-19 18:41:23来源:大众网

大众网·海报新闻记者 张稳 报道

9月24日,河南商丘市虞城县城郊乡周庄村9户人家十多处院子被强拆,村民刁建立被打断7根肋骨。12月18日,大众网·海报新闻记者从刁建立弟弟刁胜杰处获悉,商丘市中级法院近日作出判决:确认虞城县政府强制拆除刁胜杰等人位于虞城县城郊乡周庄村涉案房屋的行为违法。虞城县政府此次征迁决定违法,但不予撤销。撤销虞城县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及商丘市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

十余栋被拆的房子变成了一片废墟

被打者重新鉴定构成轻伤一级,村民仍在原房子的废墟旁吃住

“12月14日商丘中院开的庭,12月16日就做出了判决,我们对法院的判决速度是非常满意的,对于判决(虞城)县政府强拆违法、撤销征收决定的结果也非常满意,现在我们就怕(虞城)县政府会选择上诉。”刁胜杰告诉记者,由于现在还没有度过半个月的上诉期,他们还在等待法院的判决结果最终生效。他们打算等判决结果生效后,去给商丘中院送上锦旗表达感谢。

刁胜杰告诉记者,虽然非常寒冷,房子被拆的9户村民仍然在原房子的废墟旁吃住,当地并没有进一步的处理措施。“一直在旁边住着,有村民买了活动板房,有的买了货车上的集装箱,不过现在已经给通上了电。”

刁胜杰说,他哥哥刁建立已经于12月3日出院,目前也在被拆掉的房子旁边搭了活动板房居住。“虽然官方已经立案了,但一直到现在都没有一个官方的正式通报说到底抓到了谁,我们对此非常担忧。哥哥现在基本上能够生活自理,能够正常走路了。现在就是非常担心,因为涉嫌强拆和打他的那些人一直没有处理结果。”记者注意到,虞城县公安局出具的立案告知书显示,虞城县城郊乡周庄村刁建立被故意伤害一案,符合立案条件,现已立案侦查,立案时间为10月12日。

伤情鉴定书

据刁胜杰提供的虞城县公安局伤情鉴定书显示,鉴定意见是刁建立之损伤综合评定为轻伤一级。此前,虞城县公安局对刁建立的伤情鉴定是损伤构成轻伤二级。

记者此前从虞城县政府获悉,针对虞城县城郊乡在拆迁过程中村民被打伤之事,虞城县问题处置领导组作出决定,给予相关负责人城郊乡干部刘长征(二级主任科员)停职检查,待进一步调查后作出处理。对村民被打伤一事,县公安局已经立案,正在调查取证中。

城郊乡有关负责人接受采访时称,乡政府在村民依法诉讼期间主导的强拆行为确实不合法,破门的拆迁人员为临时聘用人员,正配合警方调查。联合调查组已对该事件展开全面调查,并已协调过渡安置房劝村民搬入。

法院判决虞城县政府强制拆除房屋的行为违法

据刁胜杰提供的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20)豫14行政初108号显示,刁胜杰认为虞城县政府强拆房屋违法,向商丘市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刁胜杰起诉称,其是虞城县城郊乡周庄村村民,在本村合法拥有宅基地和住房。2020年5月4日,虞城县政府作出《关于对城郊乡周庄城中村改造项目实施房屋征收的决定》,其房屋位于征收范围内,因本次征收补偿严重不合理,一直未与虞城县政府签订补偿协议。2020年9月24日,虞城县人民政府组织人员使用大型挖掘机采取极其恶劣的暴力方式将原告房屋强制拆除。刁胜杰认为,虞城县政府强制拆除他的房屋的行政行为严重违法。

判决书

虞城县政府答辩称,其在2020年8月5日已经对涉案房屋作出征收补偿决定书,决定对涉案房屋征收并补偿。2020年9月24日在拆除刁胜杰涉案房屋时,是由多个部门参与,刁胜杰起诉虞城县政府属于起诉对象错误,强拆行为并非虞城县政府实施,请求驳回刁胜杰的起诉或诉讼请求。

商丘中院认为,刁胜杰涉案房屋位于被告虞城县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范围内,虞城县政府同时已经对涉案房屋作出了征收补偿决定。刁胜杰提供强拆现场照片及视频证明,现场出现虞城县城郊乡乡长及副书记,和虞城县委办公室主任,庭审时虞城县政府又答辩称系多个单位参与了拆除。综合判断,能够确定强拆行为的组织者系虞城县政府,故虞城县政府是应当承担责任的主体。

虞城县政府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实施拆除刁胜杰房屋行为经刁胜杰同意或经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其强制拆除刁胜杰涉案房屋,违反法定程序,侵犯了刁胜杰合法权益,应当确认其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11月27日,商丘中院作出判决:确认虞城县人民政府强制拆除刁胜杰位于虞城县城郊乡周庄村涉案房屋的行为违法。

县政府征迁决定违法但不予撤销

刁胜杰不服虞城县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及商丘市政府行政复议决定,向商丘市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据刁胜杰提供的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20)豫14行初120号显示,刁胜杰起诉称,2020年5月4日,虞城县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对刁胜杰位于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进行征收。他认为该征收决定违反法定程序,补偿标准缺乏事实依据,故未与虞城县政府签订补偿协议。在此情况下,虞城县政府对刁胜杰房屋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刁胜杰向商丘市政府申请复议,商丘市政府复议维持。刁胜杰认为虞城县政府的房屋征收决定及商丘市政府的复议决定错误,遂起诉。

虞城县政府答辩称,2018年10月,河南省政府作出豫政土(2018)1161号关于虞城县2018 年度第二批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征收虞城县城郊乡周庄在内的集体建设用地2.9073公顷,作为虞城县2018年度第二批城市建设用地。其依据相关条例,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对刁胜杰房屋进行征收。因刁胜杰未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其依据法定程序选定房屋评估机构,依法对刁胜杰的房屋及地上附着物进行评估,并将评估报告送达给刁胜杰。刁胜杰没有对评估报告提出复核。

商丘市中级法院认为,涉案房屋占压土地系集体土地,虞城县政府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已经征收为国有土地并实施完毕,相关土地权属尚没有转为国有,虞城县政府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作出被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明显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同时,虞城县政府也没有提供其他据以实施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法律规定,无法说明被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合法性,被诉房屋征收决定应当视为没有法律依据。

同时,虞城县政府在对刁胜杰房屋进行征收补偿时,被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先于涉案房屋的估价报告作出,且将估价报告连同被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并送达,剥夺了刁胜杰的异议权,被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确定房屋价值的方式不客观,有违正当程序,属于程序违法,该补偿决定依法应当予以撤销。商丘市政府维持虞城县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不当,被诉行政复议决定亦应当予以撒销。

12月14日,商丘市中级法院作出判决如下:撤销虞城县政府作出的虞政(2020)19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及商丘市政府作出的商政复决(2020)1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不过,此前刁胜杰等9人不服虞城县政府房屋征收决定和商丘市政府行政复议决定,向商丘市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商丘市中级法院于9月15日公开审理了此案。

判决书

11月7日,商丘市中级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判决书显示,虞城县政府此次征迁决定违法应予撤销,但因大多数村民已签订房屋安置补偿协议,签约户房屋已拆除,相关征收补偿费已发放,涉案项目已具体实施,为避免公共利益受损,判决虞城县政府此次征迁决定违法,但不予撤销。对于征迁决定不予撤销的判决,刁胜杰等村民表示不满意,已经上诉至河南省高院,坚决要求撤销征迁决定。

采访最后,刁胜杰表示,不管最后结果如何,作为受害者,他们对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的速度非常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