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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抓”小偷被控非法拘禁,冤不冤?

2020-07-15 09:42:32来源:法制日报

针对近日“昆明一超市员工抓小偷致其轻微伤,被索赔6.6万元,且被控非法拘禁”的报道,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发布通报称,3月29日“乐尔乐”超市员工苏某发现张某尊疑似在该超市盗窃,苏某便与其他员工将张某尊扣留在超市监控室一个多小时。在调查中,公安机关发现超市监控视频已被格式化删除,经恢复数据后监控视频显示,苏某、吴某天、叶某斌等人对张某尊进行殴打,致其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经鉴定为轻微伤。此外,苏某等人让张某尊手持“我是小偷”字样纸张进行拍照,并以赔偿被盗损失为由,强迫张某尊通过微信支付将其账户内全部780元转入超市收银账户。此后,苏某辩护律师向检察院提交了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的“谅解书”“和解协议”及6.6万元转账凭证。

如果仅看网络曝光的超市员工抓小偷致其轻微伤被索赔6.6万元且被控非法拘禁的报道,显然会给不明就里者一种好人没好报的印象。但是,仔细梳理通报所描述的重要细节的话,无疑能看出超市员工“抓”小偷行为及其后续殴打行为的违法性。这也提醒人们,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时,不能逾越法律尺度而侵犯他人权益,否则就可能严重违法,得不偿失。

人们在自身或他人物品失窃时,及时寻获小偷并予以“盘问”或者扭送至公安机关的行为,完全属于受法律保护和道德认可的自助行为。根据有关规定,公民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时,完全可以将违法行为人扭送至公安机关。在来不及请求公权力救济或者公力救济不及时的情况下,则可凭借自己的力量来恢复权利。只要该行为的手段被社会公德、习惯和公序良俗所认可,没有超过必要限度,就不必担心被责难。

但应认识到,行使自助行为不代表可以“私设公堂”。如前所述,人们行使自助行为的前提是来不及请求公立救济,或者处于公力救济不及时的紧急情况。即只有在紧急情况下方可行使自助行为,一旦该紧急情况消失,行使自助行为的前提也就不存在了。行为人对违法者的人身限制或财产限制就可能变异为违法行为,涉嫌构成非法拘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

具体到此事件中,如果超市员工发现小偷后及时报警,或者将小偷扭送至公安机关的话,其行为完全合理合法。其间,只要超市员工没有过激行为,即便造成小偷身体伤害,也无需承担法律责任。相反,要是小偷有反抗或者暴力威胁行为,其还可能构成罪责更重的抢劫罪。

然而遗憾的是,超市员工不仅没有报警处理,反而删除监控,将小偷扣留一个多小时并对其实施殴打和侮辱。由此,无论从情理角度还是法律角度,其行为已经完全超出了自助行为的界限,属于“私设公堂”的违法乃至犯罪行为。对此,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和实务操作,即便行为人为索取合法债务或者“抓小偷”,也不能过分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殴打他人。如果限制他人人身自由超过24小时,或者有殴打侮辱情节的话,则构成非法拘禁罪。如果致人重伤的话,在三至十年有期徒刑内量刑,致人死亡的话,应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由此可见,表面上是超市员工“抓小偷”,实则是其“私设公堂”的非法拘禁。涉事超市员工因此被控非法拘禁并不冤。而被害人系“小偷”且超市员工已经赔偿6.6万元并取得谅解的情节可作为从轻处罚的考量因素。这也提醒人们,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时,一定不能突破法律底线,肆意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否则就有可能从被害人沦为被告人,得不偿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