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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召开全面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工作新闻发布会

2020-01-13 16:02:14来源:濮阳日报

为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改善大气环境质量,1月10日,我市召开全面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工作新闻发布会。

会上,我市发布《关于全市全面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全市全区域、全时段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对非法生产、非法经营、非法运输、非法储存、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违法犯罪行为“零容忍”。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据相关规定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未经许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依规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处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记者 王庆红)

市公安局常务副局长牛少伟就全面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答记者问

1月10日,市公安局党委副书记、常务副局长、市全面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牛少伟就全市全面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工作接受记者采访。

问:2019年以来,为什么我市强力推进烟花爆竹禁售禁燃工作?

答:近年来,燃放烟花爆竹与环境承载力之间的矛盾凸显,2019年春节和元宵节期间,燃放烟花爆竹等对我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造成重大影响。同时,随着市民环保和安全意识的不断增强,要求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呼声越来越高。为维护公共安全,改善我市空气环境质量,2019年4月1日,市政府出台了《濮阳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我市行政区域内禁止生产烟花爆竹,濮阳县、清丰县、华龙区、开发区、工业园区、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行政区域内,全年全域禁止经营、燃放烟花爆竹。随后,南乐县、台前县、范县人民政府也迅速出台相关文件,规定了本行政区域禁止经营、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时段。这些文件从根本上建立了烟花爆竹禁售禁燃的长效机制,为全市人民提供了遵循,也为各级各部门加强烟花爆竹管理、落实禁放工作提供了政策支撑。总的来说,全市全面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既是加强环境保护、推进绿色发展的需要,又是顺应群众呼声、构建和谐文明社会的重要举措,也是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开展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决策部署的具体体现。

2019年,我市烟花爆竹禁售禁燃工作,各级各有关部门都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一年来,全市公安机关共侦破非法生产、非法运输烟花爆竹刑事案件3起,公诉涉烟花爆竹犯罪嫌疑人5人;查处烟花爆竹行政案件280起,行政拘留111人,行政罚款169人,罚款33800元,起到了震慑作用。

问:请简要介绍一下《濮阳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制定出台的概况。

答:为打好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做好我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2019年3月9日、3月30日,市政府召开两次常务会,对我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研究。

3月18日,市政府组织市公安局、市应急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赴天津考察。在学习借鉴《天津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的基础上,市公安局受市政府委托代为起草了《濮阳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暂行办法》。该《暂行办法》多次征求市人大法工委、市政协社会法制委、市委宣传部、市政府办公室政策法规科等市直部门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意见,征求了濮阳县、清丰县、华龙区、开发区、工业园区、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和有关乡(镇)办、村(居)委、烟花爆竹经营企业业主代表的意见,共收集意见建议78条,其中具体修改意见25条。针对这些意见建议,对《暂行办法》进行了认真研究修改。

3月30日,市政府常务会通过《濮阳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问:《濮阳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和南乐县、范县、台前县人民政府出台的相关文件较原来我市实行的烟花爆竹禁放政策有哪些变化?

答:变化很大。例如:(一)由部分区域、部分时段“禁放”改为全市全区域、全时段“禁售禁燃”。即全市全区域、全时段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对非法生产、非法经营、非法运输、非法储存烟花爆竹违法犯罪行为“零容忍”。也就是说,在范围上,全市行政区域内不管是市城区、县城区,还是乡镇、农村,全区域禁止销售燃放;在时间上,全年全时段禁止销售燃放。(二)进一步强调各级政府的责任。即对烟花爆竹安全要求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实施“网格化”管理,明确各级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是网格长。并且,从奖惩两个方面督促“网格长”认真落实全面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确保工作不棚架。(三)要求国家工作人员带头执行全面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违反规定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除接受行政处罚外,还要依纪依规给予党政纪处分等。

问:如果违反了《濮阳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等规范性文件,应负什么法律责任?

答:为了做好禁售禁燃烟花爆竹工作,濮阳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专门发布了《关于全市全面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致广大市民的一封信》,明确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对以下违法犯罪行为,将依法从快从严查处。一是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36条的规定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二是未经许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36条的规定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处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三是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邮寄烟花爆竹或者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41条的规定没收非法携带、邮寄、夹带的烟花爆竹,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四是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42条的规定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五是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问:为落实禁售禁燃烟花爆竹工作,各级各职能部门将主要采取哪些措施?

答:1月7日,我市召开全市全面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工作会议,进一步明确了工作目标和工作责任,确定了工作措施和工作要求。全面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工作是攻坚战,也是持久战,既要攻得下,更要守得住。主要采取以下措施:(一)深入宣传发动,真正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首先,各单位立足自身,采取设置条幅、展板等方式,扎实做好本单位禁放的宣传教育工作。其次,各职能部门发挥行业管理优势,上门入户,张贴通告、发放告知卡、签订承诺书,广泛宣传禁放新规定,提高广大群众的知晓率和参与度,争取广大群众的支持和配合。第三,宣传部门通过电视、网络、报刊、宣传栏等方式,向社会宣传全面禁售禁燃烟花爆竹规定,加大对违反规定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曝光力度,引导群众自觉遵守全面禁售禁燃规定。(二)构建监管网格,真正落实管理责任,守土尽责。一是全面清查排查。各县(区)强化网格化管理,配足配强网格员,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与各部门捆绑作业,全面加强社会面清查排查。各乡(镇、街道)将不间断组织人员全面排查辖区内宾馆饭店、居民小区、沿街商铺、婚庆礼仪门店等。同时,要把重点放在城乡接合部、乡(镇)政府所在地、偏僻村庄的日杂门店、超市、代销点,收缴非法储存、销售的烟花爆竹。二是重点巡查盯防。将突出“小年”“除夕”“春节”“破五”“元宵节”等重点时段,各级各部门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落实巡查执法力量,确保查禁销售燃放工作切实有效。各级执法部门将立足各自阵地,采取联合整治等措施,依法严厉打击非法储存、销售、运输烟花爆竹行为。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要在各交通收费站点、各级治安卡点开展流动稽查活动,要加强高速公路匝道口、国道、省道,以及人员、车辆较多的公路沿线的巡查堵控,特别是对大货车、面包车、农用车要重点拦截检查。(三)加大查处力度,真正发挥打击效能,形成威慑。公安、应急管理、城市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对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违法行为坚持露头就打,对非法生产、储存、运输、经营烟花爆竹行为要深挖细查,并追根溯源,依法严惩,形成震慑。特别是对现场查获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将严格按照规定,对违规燃放的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处罚到位,该罚款的要罚款,该拘留的要拘留。对阻碍依法执行公务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强化督查问责。市全面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牵头成立联合督导组,对各县(区)、各单位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常态化督导检查,一经发现工作不力的单位和个人将迅速启动问责机制,确保烟花爆竹禁售禁燃工作收到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