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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诈勒索方式奇葩 “图片碰瓷”乱象何时休?

2020-09-09 09:29:46来源:人民日报海外版

当前图片版权行业乱象较为严重,图片网站或代理公司“天价索赔”甚至“敲诈勒索”式的套路维权营销模式频频出现,有些公司专门以起诉或赔偿来牟利。专家认为,这类公司依赖“碰瓷”大赚诉讼费的商业模式必定走不远,究其本质,这种披着“版权保护”的外衣大肆吸金的行为已极大危害图片版权交易环境,亟待相关部门加以重拳整治。

“天价索赔”套路“维权”

近日,某媒体因转载一张图片被北京某图片公司起诉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该公司主张侵权赔偿7000元、律师费3000元,共计10000元。“索赔金额颇高,且无理无据。”该媒体相关负责人接受采访时表示,此公司提交的图片权属证明材料有瑕疵,不能完全证明其是图片的权利人,图片也并未标注权利来源、权属联系途径等,且知名度及技术含量不高,制作成本较低,一般情况下,市场合作的图片使用费一张才几十元。

“这就是讹诈,我们明明有版权,他还告我们。”王先生所在的媒体发布一张幼儿园儿童上课的照片后,也收到同一家公司的控诉,要求一张照片赔偿7000元。王先生查询图片的版权归属问题后,发现自己并不存在侵权的状况,“我们发现这张图片的版权同时也归于另一家图片网站,而我们几年前就和那家图片网站签了合同,拥有正当的版权。”

以上例子并不鲜见,不少媒体及自媒体人因图片诉讼案而进行高额赔偿。在多个网站的论坛、留言处,有人直指类似公司专门通过诱导他人下载图片,然后通过恶意起诉对方来牟利。

恶劣手段破坏版权生态健康

在浙江凯富律师事务所律师方涛看来,这种案子的出现,很大的原因在于许多图片来源不清晰。实际上,模糊版权信息是部分图片网站或公司设下陷阱的第一步。在知识产权相关诉讼中,往往让不知情的使用者踩中侵权陷阱,再向对方提起索赔或者商业狙击。

“这种手段比较恶劣,反而会造成版权生态不健康。”方涛说,著作权本身是为了保护原创者的利益,但不少商业机构却把侵权做成了一门生意。

在西安从事旅游行业的冯先生被某图片公司起诉后,他发觉对方并不像是真正地维权,而是由委托的律师劝说冯先生私下和解,试图得到高额索赔或签订包年合同。

此类现象甚至已经形成版权交易市场中的灰色产业链。“表面上是图片版权维权的行为,但实际上是敲诈勒索的行为。”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接受采访时介绍说,“敲诈勒索”具体有很多表现形式,有一些方式更加奇葩,把整个版权市场搞得乌烟瘴气。比如图片公司会引诱侵权,先攒一些APP上的侵权图片,然后发律师函,直接找苹果、安卓这样的应用商店去投诉,APP就可能会被下架。APP侵权下架后要重新上架需要权利人的原谅。

“那怎么去原谅呢?图片公司如果找到一张侵权图片,动辄索要上万元钱,如果手握数十张、上百张图片,甚至要求几十万甚至上百万的和解款,或者干脆要求软件方跟他签约,每年付费才可以。这种情况在网络实践中已经出现了好几年,而且很多。按照法律规定维护权利无可厚非,但是不能变成敲诈勒索。”朱巍说。

大量占据国家法律资源

据悉,目前图片网站的图片来源主要是摄影师,图片平台会签约一批摄影师为他们独家供图,这一部分的版权维护显然是正当的。但除了签约摄影师供图,许多图片平台上都存有大量版权并不属于自己的图片,以至于不少企业发现自己的logo也被上传到了收费图库。有媒体负责人表示很无奈,自己原创的图片也被一些图片公司申请了版权,还反过来进行“碰瓷式的维权”。

“图片公司不能借侵权打假之名,行不正当敛财之实,司法机关应该在这个问题上进行甄别。”方涛认为,如果图片版权不属于图片网站,但图片网站以此获益,无论是购买方还是版权真正的所属方都可以控诉图片网站不正当得利。朱巍也提醒,一定要认清性质,到底是维权还是勒索要分清楚。

避免版权保护陷入“无底洞”,与提倡版权付费一样重要。陕西维恩律师事务所律师关益表示,目前我国对立案采取的是立案登记制度,对于原告提供证据审查并不是特别严格,这样就让某些图片网站有机可乘,在不享有版权的情况下,依旧去立案。有观点认为,这种恶性商业模式循环下去将图片资源变一己之私,久而久之会形成“变相垄断”,还大量占据国家法律资源。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知识产权审判庭)副庭长林广海曾表示,对不享有版权的照片虚构版权进行牟利的违法行为,坚决不予保护,情节严重的依法应当予以惩罚;关于照片作品侵权判赔金额,应当以涉案作品的市场正常许可费用等作为参照。

“‘索赔维权’商业模式应该终结。”业内人士指出,要严厉查处图片公司通过假冒授权、虚假授权等方式非法传播他人作品的侵权行为,着力整治图片公司在版权经营活动中存在的权属不清、滥用权利、不正当维权等违法违规行为,推动相关企业合理合法维权。“期待监管部门和相关平台肃清版权行业乱象,建立系统规范的图片版权保护机制,构建健康有序的图片版权市场。”

青原 【编辑:刘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