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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离婚冷静期 婚姻家庭编还有这些亮点你了解吗?

2020-06-11 15:25:58来源:北京青年报

民法典来了!

除了离婚冷静期 婚姻家庭编还有这些亮点你了解吗?

吴扬新法官

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民法典草案,民法典共7编,涵盖的内容包括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等。对公众而言,这是一部覆盖公民生老病死全部生活的法典,人生各阶段的法律问题,都可以从中找到答案。

当然,备受关注的还是民法典婚姻家庭编。除了众所周知的“离婚冷静期”,婚姻家庭编的其他新增内容也同样值得关注,譬如夫妻债务认定、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亲子关系诉讼等,针对婚姻编的系列“精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吴扬新法官进行逐一解读!

◆婚姻关系◆

北青报:数据显示,2017年至2019年,全国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人数分别为437.4万对、446.1万对和415.4万对。为此,民法典也新增了诸多相关规定,比如近期频上热搜的“离婚冷静期”,到底哪种情况适用于“离婚冷静期”呢?

吴扬新:目前,我国协议离婚的程序比较简单,在实践中也存在很多草率离婚、冲动离婚的现象。设立离婚冷静期的目的之一,就是为了解决上述问题,让那些意气用事或者头脑发热而离婚的夫妻三思而后行。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新增的“离婚冷静期”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间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放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为期三十天的离婚冷静期,只是为了减少夫妻间冲动离婚、轻率离婚行为的发生,并非限制离婚自由,更没有加大离婚难度。另外,需要注意的是,离婚冷静期仅适用于协议离婚,在诉讼离婚中是不存在冷静期的。

北青报:“离婚冷静期”只是给了夫妻双方一个缓冲时间,促使双方在冷静的状态下作出决断。但是,如果夫妻有一方恶意拖延,不愿意离婚怎么办?

吴扬新:在保留原婚姻法规定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应准予离婚”的情形外,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又新增了一条,即:“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了这项条款,就可以有效避免夫妻一方为了不离婚而故意拖延时间的情况。

在以往的判例中,如果夫妻俩在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仍分居超过了一年,就说明双方的婚姻状态已难维系,再提起离婚诉讼时,法院应准予双方离婚。

另外,协议离婚中设置冷静期,主要目的是为了修复夫妻感情,促使双方重归于好;而诉讼离婚中设置分居期,则是让已经破裂的婚姻及时止损。两种规定相互配合,更有利于维护夫妻双方的权益。

北青报:自2003年我国取消“强制婚检”制度到现在,已经将接近17年了,由此很多人认为,这是否意味着婚前不需要再做体检。但近些年来,因婚后发现配偶身患重大疾病提出离婚的案例却屡见不鲜。那么,如果结婚前,一方隐瞒自己身患某种重大疾病,而另一方婚后才发现实情,那该怎么办呢?

吴扬新:发现对方隐瞒了重大患病事实后,如果当事人选择与对方共克病魔,相伴一生,那么,他们的婚姻关系依旧具有法律效力。但是,如果当事人不愿再继续维系婚姻关系时,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婚姻。

现行婚姻法将“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作为禁止结婚的情形,不能完全适应现代人观念。对此,婚姻家庭编草案作出了修改,新增了“告知重大疾病”的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办理结婚登记之前告知对方,否则对方有权向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双方的婚姻关系。这样一来,是否选择结婚的主动权就掌握在了当事人手里。

北青报:在一些影视作品中,我们曾见过这样一种特殊的婚姻情况。比如在电影《盲山》中,女大学生白雪梅被骗卖到一个山村,成了农民黄德贵的老婆,她多次试图逃出山村却屡遭失败。这种情况下的“婚姻”,是否有效呢?

吴扬新:这就涉及到胁迫婚的问题。如果女大学生白雪梅没有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而是一直处于受胁迫状态,比如男方扬言威胁要杀害白雪梅等,那么她请求撤销婚姻的起算点就是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如果白雪梅被非法限制了人身自由,那么婚姻法和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也规定了,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为了更好地维护受害方的权益,民法典将受胁迫婚申请撤销的时间起算点从“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修改为“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最大限度地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北青报:前段时间上映的电视剧《完美关系》中有这样一段情节,斯黛拉发现自己昂贵的保养品、名牌包包不知所踪,怀疑是丈夫崔英俊拿走的,然后顺藤摸瓜发现丈夫不仅早已出轨,还把她的奢侈品送给情人。剧中斯黛拉面对丈夫出轨,教科书式的处理方式让众吃瓜网友直言佩服。在大众脑海中,崔英俊属于婚姻过错方,那么,对于这场婚姻中的无过错方斯黛拉,法律上对她有什么保护吗?

吴扬新:婚内出轨,是近年来较为常见的导致离婚的重要因素。对于这类情况,原婚姻法46条只规定了四种情形,即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符合上述任一情形,无过错方才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所以,按照婚姻法的规定,崔英俊的婚内出轨,并不符合上述四种情形,所以斯黛拉无法主张损害赔偿。但是民法典正式实施后,斯黛拉可作为婚姻的无过错方,要求崔英俊赔偿损害。

此次,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新增了离婚损害赔偿“兜底”条款,即如果婚内出现婚外情、一夜情、嫖娼、婚外生子等过错情形导致离婚的,可以列入兜底条款,无过错方可以在离婚诉讼中依法主张损害赔偿。婚内过错是对婚姻忠实原则的违反,这些过错行为对于无过错方而言,无疑会产生极大的心理伤害。赋予无过错方损害赔偿请求权,体现出对过错方的惩罚和对无过错方的权利救济。

另外,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还增加了一项财产分割原则,即明确在离婚财产分割中照顾无过错方权益原则。这就意味着,在离婚财产分割上,法院可以酌情对存在过错的一方予以少分财产,以此惩戒婚内过错方,充分照顾和保护无过错一方的权利。

◆亲子关系◆

北青报:婚外情、一夜情等导致的非婚生子女的现象,不仅增加了涉及亲子关系的诉讼,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也遇到诸多棘手的问题。对于涉及亲子关系的问题,民法典新增内容有什么新增规定吗?

吴扬新:按照原婚姻法的规定,只要夫妻一方质疑孩子的血缘关系并有正当理由的,便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但所谓的亲子关系,牵涉的主体除了夫妻双方,还包括子女,而原婚姻法却并没有规定成年子女也享有同样对等的权利。

民法典修改后,赋予了成年子女亲子关系诉讼的权利。只要成年子女有正当理由认为自己与父母一方的血缘关系存有异议,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这样一来,子女们就可以主动出击,不再需要被动地等待父母提起亲子关系诉讼。

北青报:除了亲子关系问题外,很多夫妻在协商离婚时,也经常会因为孩子抚养权的归属或者财产分割等问题上产生纠纷,对于这种情况,民法典有什么新规定吗?

吴扬新:夫妻双方选择协议离婚时,需要对孩子、财产等问题进行协商处理,只要双方意见达成一致,就可以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

今年,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在此基础上又增加了一条新规定,即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订立书面离婚协议。签订书面离婚协议不仅可以促使夫妻双方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进行充分协商,还能避免出现“婚离了,财产却没分割清楚”的弊端。

北青报:孩子、财产都是离婚时亟待解决的问题。我身边就有一对夫妻因为感情不和,打算离婚,可是孩子还不到一岁。男方觉得自己工作稳定,经济条件比较好,主张要孩子的抚养权。女方却认为孩子不满周岁还需要照顾,应该跟随她生活。为了孩子的抚养权,俩人闹得不可开交。遇到这种情况,该怎么办呢?

吴扬新:孩子抚养权问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而定。原婚姻法规定,尚在哺乳期内的子女,在父母离婚后可以交由母亲来抚养。而对于哺乳期后子女的抚养权问题,如果父母双方因为争执无法达成协议,法院会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将“哺乳期”改为“两周岁”,只要夫妻双方离婚时孩子未满两周岁,以母亲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

这项规定不仅充分考虑到不满两周岁子女与母亲之间的依恋关系,也更加明确了法院在处理子女抚养权问题时应该按照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

北青报:孩子抚养权一直是备受公众关注的问题,其中不乏有一些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比如身患某类先天性疾病的儿童,幼时得不到父母的悉心照顾,成年后也无法工作,生活难以为继。面对这样的父母,孩子该怎么办呢?

吴扬新:在我们生活中,拒不履行孩子抚养义务的父母,并不在少数。按照法律规定,如果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尚未成年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可以强制要求父母支付抚养费。即便是非婚生子女,作为孩子的父亲或者母亲,也必须要负担孩子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他们能够独立生活。

原婚姻法中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指的是还在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在校生,或者由于丧失劳动能力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这次,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将原规定中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修改为“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修改后的条文在表达上更加完整。

这一规定的改变,不仅体现了民法典对弱势群体权利的特别保护,也有利于保护虽已成年但尚不能独立生活子女的相关权益。

◆财产及债务归属◆

北青报:在以往的离婚案件里,普遍提到夫妻财产。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变革,财产的构成与种类也更加多元、多样。在此次民法典里,对于夫妻财产有什么新规定吗?

吴扬新:之前的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的工资、奖金、生产等收入,是属于二人共同所有的夫妻财产。但是,随着财产形式的不断变化,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在此基础上新增了“其他劳务报酬”、“投资收益”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这也更加符合现今社会的实际生活情况。

一般不解除婚姻关系,是无法起诉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但实践中确实存在一些意外情况,诸如一方隐藏、挥霍、变卖等侵害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为了尽可能减少夫妻财产损失,另一方有必要在婚内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除了上述情况外,如果一方父母身患重大疾病时,配偶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时,同样可以要求婚内分割夫妻财产。因为在我国赡养老人不仅是值得提倡的民族美德,更是法定的扶养义务,此时赋予一方婚内分割财产的权利亦尤为必要。

此次,民法典还新增了两种婚内分割共同财产的情形,即: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发现对方有隐藏、转移、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等行为时,在离婚分割财产时,可要求对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即便离婚后发现对方有以上行为的,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北青报:除了夫妻财产认定,夫妻债务也是离婚案件中备受争议的一个话题。据说民法典中新增了夫妻债务“共债共签”的条款,这则条款对夫妻双方而言,有什么作用呢?

吴扬新:对于夫妻共债的认定标准,婚姻法一直没有作出细化规定。这次,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吸纳了相关司法解释的意见,新增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这就意味着,如果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一般认定为举债配偶一方的个人债务。比如:小林在离婚时拿出一份巨额借款合同,并出示了一份银行单据为证,称这笔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要求妻子小兰共同偿还。然而,小兰却表示自己对此并不知情,合同上也没有小兰的亲笔签名,而且这笔巨额债务也没有用于夫妻日常生活的开支。那么,小兰就不需要承担这笔债务。

这条新增内容对于保障交易安全和夫妻一方合法权益均有着积极意义。它不仅能够引导债权人加强事前风险防范,也有利于保障夫妻另一方的知情权和同意权,从债务形成的源头上尽可能杜绝“被负债”的现象。

北青报:其实,除了家庭债务问题,夫妻生活中也会因为日常的一些巨额开销,而引发诸多争吵。比如之前就有一对夫妻因为一台8000元的洗碗机大吵大闹。丈夫觉得妻子买洗碗机时没有经过他同意,认为这笔买卖无效,还因此告到法院。对于夫妻日常生活的家庭开支,到底该怎么认定呢?

吴扬新: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是配偶权的一项重要内容。案例中的妻子购买的洗碗机是为了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签订的买卖合同,这种行为应该对夫妻双方均发生效力。

法律上规定,夫妻一方因为日常事务而与他人进行民事交往时所做出的法律行为,通常认定为夫妻共同的意思表示,夫妻双方承担连带责任。

此次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新增了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的规定,明确了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不仅平衡了夫妻内部的利益,充分保障了夫妻之间的平等权利,保护了夫妻间的合法财产,同时也对保护交易相对人,维护交易稳定和安全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文/王静

本报记者赵加琪

【编辑:白嘉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