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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每年查处醉驾犯罪30余万起 占刑案总数20%以上

2020-06-16 09:25:40来源:法制日报

“醉驾”取代盗窃成为刑事追诉第一犯罪周光权代表建议

用一体化犯罪预防理念治理醉驾

□ 本报记者  朱宁宁

近日,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联合发布2020年《法治蓝皮书》,全面分析2019年犯罪形势。值得关注的是,蓝皮书指出,以醉驾为主体的危险驾驶罪成为今年上半年审理最多的刑事案件,首次超过侵财类犯罪的盗窃罪。而今年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中也指出,“醉驾”取代盗窃成为刑事追诉第一犯罪。

显然,出现这一现象,一方面表明相关执法力度在不断加强,另一方面也说明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驾驶行为持续高发、基数较大,需要有针对性地加大综合治理力度。

“犯罪控制是一个系统的工程,刑法只是其中的一种手段,而且是代价最高的手段。在技术手段不断改进的基础上,有效减少危险驾驶罪的发案率,使刑法成为最后手段,是需要认真考虑的。”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周光权认为,控制犯罪的手段不能全部寄托在刑法身上,在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中,有必要追求刑事、经济和社会一体化的犯罪预防理念。

醉酒驾驶会导致严重法律后果

2011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施行。其中规定,当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毫克/100毫升时判定为醉酒驾驶,醉酒驾驶作为危险驾驶罪将会被追究驾驶人刑事责任。可以说,醉驾的正式入刑,有效地遏制了醉酒驾车类恶性交通事故的发生。

“对于行为人来说,醉酒驾驶的法律后果非常严重。不但能够让行为人失业、坐牢,少数由醉酒驾车引发的恶性交通事故还会使得被害人遭受重大人身、财产损失。”周光权分析指出,醉驾将纳入个人信用记录,贷款、消费等受到限制;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行为人不仅不能得到保险公司的理赔,还要被吊销驾驶证,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最为严重的后果是,对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此外,行为人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还需要对一系列附随后果负责,包括:特定执业资格(律师、医师等)被吊销,个人不能报考国家公务员,当兵或报考军校无法通过政治审查,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公职人员要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等。

尽管醉驾会有如此严重的法律后果,我国的酒驾、醉驾发生率仍居高不下。据周光权介绍,全国每年共查处酒驾、醉驾近200万起,其中,构成犯罪的“醉驾”有30余万起,占我国刑事案件总数的20%以上。

“从国家和社会的角度看,每年因为醉驾等危险驾驶产生30多万罪犯,并不是一件好事。”周光权称,因醉酒驾车构成危险驾驶罪的罪犯多数被判处拘役实刑,但在对其执行短期自由刑过程中,罪犯交叉感染的几率很大,增加了再犯罪风险;同时,罪犯越多,社会对立面越多,社会治理难度越大,整个社会为此付出的代价也越大。

建议强制安装车载酒精检测装置

“从减少犯罪发生率,推进社会治理创新的角度看,一味对醉酒驾车进行事后查处、定罪处罚,并不是解决问题的最好办法。”周光权认为,从技术手段角度思考犯罪控制策略,可能有助于破解难题。

为此,周光权建议最高人民法院会同工信部、科技部、银保监会等部门对一些问题进行研究,组织力量研发车载(汽车专用)酒精检测装置,尤其是对于新车应当全部强制安装。驾驶员发动汽车前必须通过这一装置经过酒精检测之后才发动汽车。该设备的安装费用可由生产商、销售商、顾客分担,还可以由保险公司承担一部分费用。政府在技术运用初期可以给予汽车制造商适当补贴。

他同时指出,如果对全部车辆强制安装酒精检测装置有困难,则可以只对因酒后驾车被行政处罚的人的私家车规定必须强制安装酒精检测设备,通过技术手段预防其从违法人员转变为醉酒驾车的犯罪人。

“总之,积极推进车载酒精检测装置的研发、应用,对于通过科技革命预防犯罪具有重大意义。”周光权说。

贯彻刑法规定的罪刑相适应原则

谈及治理醉驾,周光权认为还有一个问题值得关注,那就是该如何准确适用危险驾驶罪。

“按照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危险驾驶罪的最高刑是拘役,属轻罪。但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对危险驾驶罪基本不适用缓刑,也不免予刑事处罚,罪犯大多被判处实刑。”在周光权看来,这一做法和轻罪的本质以及现在推行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不相协调。“从刑诉法的规定看,无论重罪还是轻罪,只要被告人认罪认罚,都可以对其从宽处罚。如果说认罪认罚从宽适用到重罪时,对罪犯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那么,将其适用到轻罪,更应该体现这一制度的效果。”

周光权用与危险驾驶罪相类似的交通肇事罪具体举例说,作为结果犯,交通肇事罪第一档法定刑最高为3年有期徒刑;而危险驾驶罪则是抽象危险犯,其法定最高刑是6个月拘役。如此看来,危险驾驶罪是比交通肇事罪更轻的犯罪。但在司法实践中,为数不少的交通肇事罪犯都被宣告缓刑,免予刑事处罚的案件也有不少,而危险驾驶罪却基本判处实刑,处罚上明显不均衡。

周光权建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有关裁判规则,确保对轻罪认罪认罚后都能够“兑现”从宽的效果,防止罪犯认罪认罚后产生“吃亏”的感觉,贯彻刑法所规定的罪刑相适应原则。因此,在处理醉驾案件时应考虑以下内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必须贯穿于刑事诉讼全过程,适用于侦查、起诉、审判各个阶段。对于醉酒驾车认罪认罚的被告人可以不羁押、不起诉,可以判处缓刑或免予刑事处罚。对于醉酒驾车没有特殊情节的,凡是每100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低于200毫克以下的,如果犯罪嫌疑人认罪态度好、有悔改表现,愿意认罪认罚的,原则上就可以适用缓刑或者免予刑罚。

但周光权同时也强调,应当制定必须提起公诉,不得判处缓刑、假释的司法裁量权“负面清单”,确保对罪犯不枉不纵。比如,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又醉酒驾驶的。再如,醉酒驾车强行进入城市特殊繁华路段(如步行街等)或强行驶入行人过街天桥的、醉酒驾车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醉酒后追逐竞驶的,等等。 【编辑:刘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