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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未成年人 学校应建欺凌防控制度

2019-10-22 09:26:56来源:北京青年报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举行 对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进行初次审议

保护未成年人 学校应建欺凌防控制度

未成年人保护法

10月21日下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在京举行,本次会议对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

修订草案确立了国家亲权责任、增设了强制报告制度;针对社会关注的校园欺凌问题,修订草案明确,学校应当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制度,对教职员工、学生开展防治学生欺凌的培训和教育。针对性侵问题,草案创设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从业查询及禁止制度。

亮点

时隔13年后再次大修 确立国家亲权责任

“未成年人保护法是1991年制定的,2006年进行了较大幅度的修订”。在当天的会议上,全国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主任委员何毅亭作说明时表示,当前,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面临的问题复杂多样,其中比较突出的问题主要有:

监护人监护不力情况严重甚至存在监护侵害现象;校园安全和学生欺凌问题频发;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从业人员性侵害、虐待、暴力伤害未成年人问题时有发生;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特别是网络游戏问题触目惊心;对刑事案件中未成年被害人缺乏应有保护等。

“修订草案对这些问题均作出积极回应,着力制定和完善相关制度和措施,以推动未成年人保护法治化走向更高水平”。

北京青年报记者注意到,修订草案在章目编排及条文顺序方面进行了调整。新增“网络保护”“政府保护”两章,条文从72条增加到130条。

修订草案新增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强化了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第一责任;同时还确立了国家亲权责任。

修订草案第八条明确,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承担监护职责。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能履行监护责任、严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或者未成年人没有其他合法监护人的,由国家承担监护职责。

修订草案还增设了发现未成年人权益受侵害后的强制报告制度。

修订草案提到,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情形,都有权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控告。

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行使公权力的各类组织及法律规定的公职人员,以及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各类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或者面临其他危险情形,应当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

关注

有多次违法行为 不得担任被委托人

监护人不得实施的行为

虐待、遗弃未成年人或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等人身伤害;

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

放任、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

放任或者唆使未成年人吸烟、酗酒、流浪等不良行为;

放任或者唆使未成年人参与迷信活动或者接受宗教极端思想等侵害;

放任或者迫使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失学、辍学;

放任未成年人过度使用电子产品或者沉迷网络,放任未成年人接触违法或者可能影响其身心健康的网络信息、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读物等;

放任未成年人进入营业性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

允许或者迫使未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从事法律法规特别规定以外的劳动;

允许或者迫使未成年人结婚或者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

违法处置、侵吞未成年人的财产;

其他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财产权益或者怠于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未成年人保障义务的行为。

家庭保护

五类人员禁止担任被委托人

北青报记者注意到,修订草案细化了家庭监护职责,具体列举有监护应当做的行为、禁止性行为和抚养注意事项。

如修订草案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分别列举了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的职责,以及不得实施的行为。修订草案增加了监护人的报告义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发现未成年人权益受到侵害或者疑似受到侵害的,应当及时了解情况;情节严重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修订草案还明确,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因外出务工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完全履行对未成年人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为照护。

委托照护应当充分考虑被委托人的道德品质、家庭环境、经济和身心状况、与未成年人在生活和情感上的联系等情况。

禁止委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作为被委托人:

曾实施过性侵害或者严重暴力伤害行为的;曾长期忽视未成年人照管需求,拒不履行照管责任的;有吸毒、酗酒、赌博等严重不良习性或者多次违法行为的;被禁止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相关工作的;具有其他不适宜担任被委托人情形的。

修订草案明确,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委托监护的,应当将委托照护情况书面告知未成年人所在学校和实际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并与未成年人和被委托人保持联系与交流,了解未成年人的生活、学习情况,并给予相应指导。

学校保护

禁止学校幼儿园推销保险产品

“学校是未成年人成长过程中至关重要的场所”,何毅亭在作报告时提到,修订草案从教书育人和安全保障两个角度规定学校、幼儿园及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保护义务。

修订草案从教书育人和安全保障两个角度规定学校、幼儿园的保护义务。

在教书育人方面,修订草案主要是完善了学校、幼儿园的教育、保育职责。

安全保障方面,主要规定了校园安全的保障机制以及突发事件的处置措施,增加了学生欺凌及校园性侵的防控与处置措施。

学校、幼儿园对未成年人在校内、园内或者本校、本园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应当及时救护,妥善处理,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并通知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同时明确,禁止学校、幼儿园指定购买或者直接推销保险产品。

针对社会关注的校园欺凌问题,修订草案也予以回应。

第三十三条明确,学校应当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制度,对教职员工、学生开展防治学生欺凌的培训和教育。

学校应当配合有关部门,根据欺凌行为性质和严重程度,依法对实施欺凌行为的未成年学生予以教育、矫治或者处罚。

社会保护

未成年人参与直播应保障其合法权益

与现行法相比,在“社会保护”章节还有不少新增内容。修订草案第五十条提到,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

现行法规定,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修订草案第五十一条在此基础上,增加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彩票或者兑付彩票奖金的内容。

修订草案第五十三条还提到,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经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未成年人参与演出、节目制作、网络直播等活动,活动组织方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草案还提到,国务院应当建立全国统一的性侵害、虐待、暴力伤害等严重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人员信息查询系统,由公安机关向有用工需求的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相关组织提供查询服务。

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各类组织未向公安机关进行查询,或者录用、继续聘用相关人员,由人社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网络保护

网络产品服务应设消费管理等功能

修订草案增设了“网络保护”专章。

何毅亭在作草案说明时提到,修订草案对网络保护的理念、网络环境管理、相关企业责任、网络信息管理、个人网络信息保护、网络沉迷防治等作出全面规范,力图实现对未成年人的线上线下全方位保护。

修订草案明确,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应当设置相应的时间管理、权限管理、消费管理等功能,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预防和干预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提供便利。

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对游戏产品进行分类,作出提示,并采取技术措施,不得让未成年人接触不适宜其接触的游戏或者游戏功能。

在防止网络欺凌方面,修订草案作了规定。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通过网络以文字、图片、音视频等形式侮辱、诽谤、威胁未成年人或者恶意扭曲、损害未成年人形象。

国家保护

五种情形下由国家进行临时监护

修订草案将现行未成年人保护法中的相关内容加以整合,增设“政府保护”专章。

修订草案明确,对于符合法定情形的未成年人,由县级以上政府代表国家进行监护。各级民政部门承担临时或者长期监护职责,教育、卫生健康、公安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予以配合。

修订草案明确未成年人具有五种情形的,应当由国家对其进行临时监护。包括监护人不履行或者因故不能履行监护职责,且短期内无法指定或者不适合委托其他人代为照护导致未成年人无人照料的;遭受监护人严重侵害需要被紧急带离的;来历不明、暂时查找不到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人民法院判决中止监护人资格的;其他需要由国家进行临时监护的情形的。

临时监护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临时监护期满后仍无法查明或者确定监护人的,由国家进行长期监护。

对由国家长期监护的未成年人,可以根据有关法律规定,通过收养等方式妥善安置。对于依法收养的,民政部门应当进行收养评估。收养关系成立后,对未成年人的国家监护终止。

司法保护

长期虐待未成年人撤销监护人资格

修订草案设立了检察机关代为行使诉讼权利制度。

第九十七条明确,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后,有权代为提起诉讼或者行使相关诉讼权利的组织或个人放弃权利或在合理时限内怠于行使权利的,检察院可以代为行使诉讼权利。

对于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或者行政机关违法行使、怠于行使未成年人保护职能,涉及公共利益的,检察院可以提起公益诉讼。

修订草案还细化了监护中止和监护撤销制度。

修订草案第九十九条提到,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经教育仍不改正,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单位的申请,中止其监护人资格,由国家进行临时监护。

这三种情形是,怠于履行监护职责导致未成年人处于危困状态的;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的。

修订草案提到了监护撤销制度。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严重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单位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或者由国家进行长期监护。

这两种情形是,性侵害、出卖、遗弃、长期虐待、严重暴力伤害未成年人的;中止的监护人资格被恢复后,再次出现符合中止监护人资格的情形的。

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继续负担抚养费用。

文/本报记者 孟亚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