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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明确4类考试作弊属犯罪

2019-09-04 09:27:42来源:新京报

两高明确4类考试作弊属犯罪
  包括高考、公考等“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组织作弊最高可判7年

近年来,考试作弊高发多发,特别是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实施的有组织的考试作弊活动持续蔓延,危害日益严重。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姜启波介绍,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有意见反映,组织考试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和代替考试罪的定罪量刑标准较为原则,不易把握。另有一些法律适用问题存在认识分歧,影响了案件办理。为此,“两高”昨天发布司法解释,作出厘清。

新京报讯 在高考、公考、法考等考试中组织作弊,可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为实施作弊,向他人非法出售不完整试题,不影响认定为犯罪;导致考试推迟、取消等,认定为情节严重……

昨天,最高法、最高检发布《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考试作弊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和有关法律适用问题做详细规定。

定罪量刑标准较为原则,不易把握

近年来,考试作弊高发多发,特别是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实施的有组织的考试作弊活动持续蔓延,危害日益严重。

为严厉惩治考试作弊犯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增设了第二百八十四条,其中规定了组织考试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和代替考试罪。

不过,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姜启波提到,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有意见反映,组织考试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和代替考试罪的定罪量刑标准较为原则,不易把握。另有一些法律适用问题存在认识分歧,影响了案件办理。为此,“两高”昨天发布司法解释,作出厘清。

涉案人员普遍学历较高

公安部网络安全保卫局副巡视员陈飞燕介绍,目前组织考试作弊犯罪呈现利益链条化的特征。组织考试作弊被切分为窃取试题、制作答案、买卖答案和发送答案等犯罪环节,都表现为团伙作案。并且,技术对抗性增强,组织考试作弊犯罪的涉案人员普遍学历较高,都掌握信息网络技术,犯罪行为隐蔽度高。工具专业化程度提高,目前已经出现通过大功率无线数码发射机,远程向考场传送试题、答案的情形。

对此,陈飞燕表示,公安部将重点打击,依法严厉打击组织考试作弊的犯罪团伙。并以链条打击为关键,坚决深挖打击为组织考试作弊犯罪提供广告支付、教育培训、物流寄递等帮助的犯罪人员。此外,坚决追查打击利用信息网络公开散布传播国家考试试题,招募组织提供答案的违法犯罪活动。

四类考试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

(1)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等国家教育考试。

(2)中央和地方公务员录用考试。

(3)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国家教师资格考试、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资产评估师资格考试、医师资格考试、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注册建筑师考试、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4)其他依照法律由中央或者地方主管部门以及行业组织的国家考试。

(上述考试涉及的特殊类型招生、特殊技能测试、面试等考试,亦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

进一步解释

替考罪

《刑法》: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构成代替考试罪,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解释》:行为人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罪表现,综合考虑行为人替考情况以及考试类型等因素,认为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以犯罪论处。

数罪并罚

司法实践中:往往存在行为人非法获取试题、答案,而后组织考试作弊或者向他人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的情形,是否应当数罪并罚,存在不同认识。

《解释》:以窃取、刺探和收买等非法方法获取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试题和答案,之后又组织考试作弊,或者非法出售试题答案,属于数个行为触犯数个罪名,分别符合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组织考试作弊罪,非法提供试题答案罪,应当数罪并罚。

看点1

“情节严重”判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对于组织考试作弊罪的认定标准,《解释》规定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和公务员录用考试当中组织作弊属于“情节严重”,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公务员录用考试社会关注度高、影响大、涉及面广。故《解释》将在这三类考试中组织作弊的直接规定为‘情节严重’。”姜启波解释道。

组织作弊导致考试推迟、取消或者启用备用试题的;考试工作人员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均属于“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姜启波表示,很多考试作弊犯罪往往能够见到一些内鬼的影子。考试工作人员违背所承担的职责,实施考试作弊犯罪,主观恶性大、危害性也大,所以必须严惩。

此外,《解释》明确,组织考生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作弊的;多次组织考试作弊的;组织三十人次以上作弊等组织作弊行为,也属“情节严重”。

在法律实务中有组织考试作弊未遂的情形,行为人在考试开始之前被查获,作弊目的未能实现,这种情况应当如何认定?

此次《解释》给出了答案:考试前被查获,但已经非法获取考试试题、答案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扰乱考试秩序情形的,应当认定为组织考试作弊罪既遂。

看点2

非法出售不完整试题 不影响认定为犯罪

对于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的认定,与组织考试作弊罪的法定刑配置相同,在上述三种情形,即:非法出售或者提供高考、研究生招生考试、公务员录用考试的试题、答案的;导致考试推迟、取消或者启用备用试题的;考试工作人员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试题、答案,均属于“情节严重”,要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此外,多次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试题、答案的;向三十人次以上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试题、答案的;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等情形,也认定为“情节严重”。

值得注意的是,《解释》还规定:“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试题、答案,试题不完整或者答案与标准答案不完全一致的,不影响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的认定。”

关于替考罪,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四款规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构成代替考试罪,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此次解释除重申该规定外,也明确:行为人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罪表现,综合考虑行为人替考情况以及考试类型等因素,认为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以犯罪论处。

看点3

眼镜式密拍设备等可认定为作弊器材

《解释》规定,具有避开或者突破考场防范作弊的安全管理措施,获取、记录、传递、接收、存储考试试题、答案等功能的程序、工具,以及专门设计用于作弊的程序、工具,应当认定为“作弊器材”。

据此,通过伪装以规避考场检查并可以发送、接收考试试题、答案的纽扣式数码相机、眼镜式密拍设备等,均可以认定为“作弊器材”。

《解释》还明确,对于“作弊器材”难以确定的,依据省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考试主管部门出具的报告,结合其他证据作出认定;涉及专用间谍器材、窃听、窃照专用器材、“伪基站”等器材的,依照相关规定作出认定。

司法实践中,往往存在行为人非法获取试题、答案,而后组织考试作弊或者向他人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的情形,是否应当数罪并罚,存在不同认识。

《解释》第九条做了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缐杰表示,以窃取、刺探和收买等非法方法获取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试题和答案,之后又组织考试作弊,或者非法出售试题答案,属于数个行为触犯数个罪名,分别符合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组织考试作弊罪,非法提供试题答案罪,应当数罪并罚。

看点4

考试作弊犯罪可宣告职业禁止

据姜启波介绍,实践中考试作弊犯罪存在再犯现象,不少罪犯“重操旧业”。

此次发布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可依法宣告职业禁止和禁止令,即“对于实施本解释规定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可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依法宣告职业禁止;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可以根据犯罪情况,依法宣告禁止令”。

此外,考试作弊犯罪具有明显的牟利性,行为人实施该类犯罪主要是为了牟取非法利益。姜启波表示,有必要加大财产刑的适用力度,让行为人在经济上得不偿失,进而剥夺其再次实施此类犯罪的经济能力。

基于此,《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对于实施本解释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危害程度、违法所得数额以及被告人的前科情况、认罪悔罪态度等,依法判处罚金。”

新京报记者 王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