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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推行全装修住宅购房人监督机制

2019-08-27 12:43:14来源:央广网

央广网宁波8月27日消息(记者曹美丽)买了期房,最不让人省心的就是房屋质量。但很多业主往往只有在交付后才能看到自己的房子,这时候发现了质量问题,往往会引发维权、投诉等纠纷。有没有办法让业主在施工装修阶段就能更好参与监督?27日,宁波市住建局发布消息称,他们完善购房者对住宅全装修质量的监督机制,购房者可参与监督房屋施工,并可对验收结果投反对票。

27日上午,宁波市住建局发布了《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住宅全装修质量购房人监督机制的通知》,通知就进一步完善购房者对住宅全装修质量的监督机制做出了多项规定。

从10月1日起,宁波市住宅全装修施工质量实施购房人监督机制,分为工地开放日检查活动和建立购房人质量监督小组两种方式。

其中,工地开放日检查活动原则上不得少于3次,分别为主体与装饰装修工程交接阶段、安装工程隐蔽阶段和分户检验阶段,开放区域不得局限于施工样板、交付样板等样板房。

购房人质量监督小组原则上每月组织检查1次,自全装修进场施工至分户检验完成。小组成员的分配原则是每幢住宅不少于已预售户数的2%且不少于1人,当超过1/3购房人对小组成员提出不信任时,建设单位应同意予以更换。

购房人质量监督工作的内容为向建设、施工、监理、勘察、设计等单位了解工程质量有关情况;检查工程与工程质量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施工图设计文件和预售合同等的符合情况,包括建筑材料质量、施工工艺标准和实体工程质量等。购房人和建设单位可对建筑材料质量共同见证取样送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

购房人质量监督活动发现的质量问题按照工程质量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规定以及合同约定进行处理;对质量检查中发现施工质量违反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购房人可以向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投诉。

此外,从10月1日起,宁波市的新预售全装修住宅工程,建设单位应与购房人签订《购房人质量监督协议》作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的补充协议,协议应明确监督方式、监督内容、安全责任、纠纷处理方式等条款。现已预售但未签订协议或已签订协议但不符合本通知规定的,购房人可以要求与建设单位补签协议。对因协议不符合本通知规定或相关约定不明确、有歧义等造成购房人投诉的,建设单位应主动纠正,并承担相应责任。

建设单位应在参加工程质量监督交底时还要向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本项目《购房人质量监督实施方案》。建设单位应在每次工地开放日检查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包括组织情况、主要问题、处理方案、签到表等内容的总结材料抄告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应在组织首次主体结构验收前将购房人质量监督小组组建完成,并在组织首次主体结构验收前和小组人员变更后3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书面抄告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而毛坯报建全装修集中交付的住宅,建设单位应采用工地开放日检查活动和建立购房人质量监督小组相结合的方式,并委托第三方监理单位参与装饰装修工程验收。

其中,装饰装修工程验收意见应向全体购房人公示不少于7个工作日,若验收意见少于1/3购房人反对的,可作出验收合格结论;若验收意见多于1/3(含)购房人反对的,由建设单位组织落实整改,整改完毕后再次按上述程序组织验收和公示。

宁波市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监管,加大住宅全装修质量购房人监督机制落实力度。

对建设单位违反本通知规定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则责令改正并进行信用评价扣分处理,对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应予以信用等级降级处理,并可责令暂停该项目未售房源销售,或对该建设单位开发的其它项目暂缓发放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和商品房现售备案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