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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襄阳出台《城市建筑垃圾治理条例》 最高可罚十万元

2019-11-01 18:41:08来源:

位于襄阳市襄城区的的大件垃圾处理中心 胡传林 摄

中新网襄阳11月1日电 (胡传林 赵冬阳)湖北襄阳市人大常委会10月31日通报,《襄阳市城市建筑垃圾治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20年1月1日起实施,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堆放、运输建筑垃圾,最高可处十万元(人民币,下同)罚款。

据了解,建筑垃圾是指新建、改建、扩建、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路桥设施和装饰装修房屋所产生的渣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

该《条例》规定,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建筑垃圾进行分类贮存和无害化处理,优先就地就近消纳利用。不能就地就近消纳利用的,可在预处理后进入消纳场所或资源利用设施进行消纳利用。在确保安全前提下,鼓励通过土石方回填、山体修复、土地复垦、园林绿化、堆坡造景等方式就地就近循环利用建筑垃圾。

施工单位应当在工程开工前,编制建筑垃圾处置方案,依法向所在县(市、区)、开发区管委会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备案。工程竣工或者房屋拆除后,应当在二十日内将建筑垃圾清运处置完毕。房屋装饰装修产生的建筑垃圾,实行袋装收集,定点投放,集中清运,并在施工结束后四十八小时内将建筑垃圾处置完毕。

《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堆放建筑垃圾,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工业垃圾等其他固体废物投放。否则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将对涉事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对涉事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个人以及未纳入运输企业管理名录的单位,不得从事建筑垃圾运输,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纳入运输企业管理名录单位运输的,可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完) 【编辑:苑菁菁】